“女工必須按時懷孕”是侵犯生育權
2015-07-03 07:39:14?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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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焦作市山陽區信用聯社出臺《關于加強員工計劃生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要求各社(部)、機關各部門根據本單位、本部門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安排育齡女工的生育時間。《通知》上還說,員工生育計劃一經確定,須嚴格執行,對未按照計劃懷孕而影響工作的,一次性罰款1000元,在職務晉升,評優評先等方面不予考慮。嚴重影響工作的,扣發績效工資和年終獎。(7月2日大河報) 生育權是人的基本人身權利,生育權也是一種“天賦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釋義》中指出,“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于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然而,這個信用聯社卻以為了不影響工作為由,卻限制了女職工生育的權利,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 這個信用社要求職工按時懷孕,也侵犯了人的隱私。生育是一個人的私人事務,是否生育、如何生育等問題應由一個人自主決定,因此,生育權必然是一種私權。但這個信用社卻要求女職工按時生育,這是極不尊重女性的行為。試想,女性什么時候生育,涉及到自己身體條件、經濟條件、家庭條件及工作生活環境等各種因素。單位要求女職工生育要申報,單位批準后才能生育。那么,原本選擇了最佳的生育時機,如果單位不批,那么不是錯過了最佳生育時機了嗎?再說,懷孕不是想啥時候懷上就能懷上的,如果申報批準后,有了生育計劃,卻懷不上孕,那怎么辦?假如申請被批準后,突然身體或者家庭等情況出現了變化又怎么辦?所以,這個單位要求女職工按時生育,是對女性的不尊重,很不人道,從一定程度上說是侵犯了人權。 此規定無法律依據,單位內部文件不可太任性。女職工雖然是單位的職工,雖然拿著單位的工資,但單位沒有強行干預女職工何時生育、怎么生育的權利。女性只要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年齡,結婚后何時生育那是男女雙方自己的事了,只能由他們夫妻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只要一個人的自由沒有傷害到他人,就不應當受到限制,這是基本原則。所以,這個信用社讓女職工按時懷孕,不僅不尊重女職工,也是對其家庭的不尊重,更是對社會的不尊重。 個人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權利,任何人、組織都不得侵犯。按照相關規定,女員工何時懷孕由她自身決定,沒有義務向單位匯報,單位更沒有權力規定懷孕時間。這個信用社的要求女職工先打報告后排隊,還必須按時懷孕,這樣的規定嚴重侵犯了女工的生育權。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更不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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