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死刑”討論何以陷入情緒化對抗?
2015-06-19 10:36:21??來源:東南網綜合 責任編輯:林雯晶 我來說兩句 |
分享到:
|
“一律死刑”震懾不了販賣兒童 吳丹紅 這兩天,微信朋友圈被“販賣兒童一律死刑”刷屏了。這種情緒宣泄式的表述觸動了不少人內心深處對人販子的憎恨,引起了情感共鳴,但“一律死刑”的表述顯然有悖法理。 有人誤以為我國刑法對販賣兒童罪量刑輕、沒死刑,等于是在放縱罪犯。而實際上,中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已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最高刑是死刑。但任何犯罪行為都有罪責刑相適應的問題,就像殺人并不是一律死刑,而要視情節量刑。拐賣兒童的起刑是五到十年,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稍微檢索媒體即可知,這些年一些拐賣兒童的重大案件中,處死刑的并不在少數,打擊力度不可謂不大。 但僅靠嚴刑峻法能解決販賣兒童問題嗎?且不說刑罰的威懾性本身就存在邊際效益遞減問題,即使“一律死刑”暫時震懾了單純的拐賣,拐賣也可能會演化為更嚴重的拐賣加殺害。拐賣已是極刑,滅口帶來的后果并未更嚴重,而因此脫罪的可能性更大。強奸一律死刑可能導致奸殺案概率大增,搶劫一律死刑可能導致劫殺案變多。不區分情節而一律極刑,販賣一人是死,販賣百人也是死,那罪犯更不會罷手——這或許是支持一律死刑者沒有考慮到的。 根據最新報道,這次“販賣兒童一律死刑”是某婚戀網站策劃的營銷文案,很多人的好心就這樣被利用了一把。這次“成功”的商業炒作弊端盡顯:由于法律議題由非專業人士發起,它偏重于傳播意義上語言的煽動性和吸引力,但會弱化嚴謹性和理性,其謬誤會迅速誤導普通受眾。 既然拐賣兒童的量刑問題備受公眾關注,那么我們就繼續討論一下如何解決。很多人忽視了販賣兒童的前提是買方持續不斷的需求,尤其是廣大農村。而根據刑法,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又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嚴厲打擊販賣兒童的另一面,是對買兒童行為的縱容。加大對買方的懲罰是必要的,但這樣就能解決問題嗎?買兒童的很多都是農村里沒孩子尤其是男孩的家庭,有的完全是法盲,只抱著“養兒防老”的陳舊觀念,對他們加大打擊力度不如進行更多教育,并從制度上把收養制度變得更人性化。如果有一個便捷合法正式領養孩子的渠道,誰還會冒著判刑風險去高價買呢?這是關乎刑法、收養法、社會保障法、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系統工程。 這次“販賣兒童一律死刑”的微信朋友圈大討論提醒我們:在信息開放時代,公共知識層面的謬誤可能會裹挾輿論,以善意的出發點達到背道而馳的目的。(環球時報) |
相關閱讀:
- [ 06-19]人販死刑辯論中的“憤青”和“理中客”
- [ 06-19]人販死刑:朋友圈在改變公共討論
- [ 06-19]打擊人販更應檢討社會政策不足
- [ 03-05]對“人販判死刑”應剔除情感宣泄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