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11年,經過2次開庭審理、4次拘捕、4次取保候審以及多次司法協調會,5月18日上午,福州中院對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長黃振耀貪污案作出二審判決。據《法制晚報》報道,法院認為黃振耀為人翻譯公證文件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故撤銷一審判決,當庭無罪釋放。 這樁案件說大不大。1997年起,黃振耀因有外語專長,為福清公證處兼職翻譯公證文書并從中獲得報酬,結果于2002年被指控涉嫌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和私分國家財產罪等三項罪名,并于2004年一審以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利用一技之長為人翻譯文書,每次報酬僅20元,卻讓自己陷入牢獄之災,這樣的結果令人驚愕。黃的律師干脆評價,這是一個“無聊的案件”。 這樁案件說小卻也不小。這不僅涉及一個人及其家庭的命運,也反映出一個時代的法制狀況。從卷入翻譯費風波算起,黃振耀的人生中有13年是在夢魘中度過。試想,一個人的一生能有幾個13年?當庭釋放的黃振耀已是胡須盡白,似乎在訴說自身所經歷的不幸遭遇。黃案涉及的事實并不復雜,從一審判決有罪到二審宣判無罪,卻要經過如此漫長的等待,這本身已構成一種不公。為何這樁案件未能及時宣判,其中牽涉哪些問題,實在值得追問與反思。 然而,哪怕二審宣判無罪后,黃振耀案在網上仍聚訟紛紜。比如有網友認為,黃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與職務有聯系的活動并收取費用,這就是受賄行為。也有網友表示,黃沒有利用職務上的資源,而是憑自己的本領和汗水獲取相應報酬,沒什么不對。持不同觀點的人,在網上爭論不休。這表明,許多人不僅對這樁案件仍有爭議,對司法體系的運作也有認識模糊之處。 其實應當這么理解,黃振耀二審宣判無罪,指的是貪污罪不成立。也就是說,法院判定黃的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主客體要件。例如,構成貪污罪的條件之一是侵犯公共財物,但黃所獲取的翻譯費只是勞務所得,而不是公共財物。這就是所謂罪刑法定的原則。“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罰就不再是一種正義的刑罰。”哪怕黃振耀這么做可能涉嫌違紀或其他違法問題,但只要不是構成貪污罪,法院就不能以貪污罪來指控和進行判決。這是有些網友誤讀此案的原因之一。 當然,若以今天的眼光看,黃振耀的行為或有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法紀要求。如2006年起施行的《公務員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兼職作出了明確界定和要求。黃當時的職務身份與公證處也存在利害相關,為他人翻譯公證文書并獲取報酬,確實免不了有“瓜田李下”之嫌。但從中還應看到的是,像黃振耀這樣的人,精通外語,有翻譯專業技能,當一名司法局長,無疑是錯配了資源。理解這一點,對現如今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不無啟發意義。 處在當下,該如何讓整個社會迸發出創業創新活力,進一步釋放市場潛能,為發展添動力?關鍵在于解除制度束縛,解放思想,讓人們勇于追逐夢想,讓各種社會資源充分自由地流動。這一方面是要從制度上簡政放權,減少不必要的權力干預;另一方面是要真正做到“法無禁止即可為”,解除人們的后顧之憂。譬如以往被認為違規的醫生“走穴”(多點執業),如今得到正本清源,不僅為法規所允許,而且正在從措施上加以鼓勵。 關注黃振耀案,就是要看到,中國要加快步入法治社會軌道,不僅在司法上要嚴格遵守法治原則,在社會運行上也須遵循法治理念。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一法律原則,不僅適用于黃振耀案,對推動整個社會的進步同樣十分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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