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和繼母離異后,成都市民周女士的家中只有父親周軍(化名)和自己。上個月,70多歲的父親去世,留下總共只有410元存款的存折。銀行告訴她,要把這一筆存款取出來,她需要證明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這需要到公證處開具《繼承權公證書》,費用需要200至400元。(5月11日《華西都市報》) 即使花錢公證,也得在這之前開具一系列證明。而讓人哭笑不得的是,“這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銀行的要求卻有法可依。根據《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然而這樣的規定在具體運用中,已經屢屢遭遇尷尬。比如據此前報道,西安的一位市民,其母親生前在銀行存了480元,不取可惜,但要取得先花1000元公證。武漢的一位市民,丈夫病故5年,生前辦的存折還有107元未取,因輸錯密碼導致存折被鎖,銀行方面告知必須要辦公證才能將錢取出。可公證費最低也要200元。為了“繞”過公證,有律師建議,可以通過到法院訴訟,憑借法院的判決書領取,這樣能夠節省費用。但他同時表示,訴訟耗費時間長,也不是最好的辦法。 其實“最好的辦法”并非沒有,比如“如果能通過當地居委會或派出所出具證明的方式來解決,則會方便得多。”確實,公證就是證明關系,既然可以用其他的合法證件證明,又何必一定要公證?“但是目前這種辦法并不符合相關規定,只能寄希望于未來通過立法方式解決。”顯然,說到底,開具證明成為“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恰恰是自縛手腳。 當然,公證費本身的“昂貴”也值得質疑。開具一份《繼承權公證書》的費用需要200至400元。相比只繼承410元的“財產”,搭上此前開具證明的精力和時間,幾乎就是讓人家倒貼。《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因此,讓窮人也“消費”得起,是公證的應有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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