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界》雜志的調查顯示,85.8%的醫生表示,因擔憂發生醫患糾紛,他們在行醫過程中為避免醫療風險和醫療訴訟,進行過防御性醫療。防御性醫療也稱自衛性醫療或防衛性醫療,具體表現包括:從實際病情看沒有必要的各種化驗、檢查,回避收治高危病人,回避高危病人手術及難度較大的特殊處置,帶有推脫責任性質的轉診及會診等。(4月20日《中國青年報》) 醫患糾紛實行舉證倒置的初衷,是為了防止醫學技術壁壘,使得患者無法舉證維權,但現實生活中卻導致,一些醫生為了免責,在醫療會診里通過診斷程序以及技術措施,進行“選擇性”規避,從而,有時候更傾向于次優的診療方案。 然而,趨利避害、明哲保身是常人心理,作為醫療損害法律訴訟的副產品,防御性醫療的出現,也是一種保全自身的“防衛”措施。一些時候,它甚至促使醫生規范行醫、改進服務質量。但是,防御性醫療現象一旦走向“防衛過當”,弊就遠大于利了。一方面,不必要的化驗、檢查等過度醫療行為,即所謂積極防御性醫療,造成了醫療資源大量浪費和患者經濟無端損失;另一方面,刻意回避高風險手術和其他治療措施,可能讓病患不能充分就醫,喪失治療甚至救命機會;此外,這也會更加劇醫患間的互相設防心理和不信任感,使得本就緊張的醫患關系雪上加霜。 有醫療就有風險,有風險就有規避,古今中外,防御性醫療現象一直存在,這是醫療行業特殊性所決定的,而不唯我國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倒置”之功。事實上,為了平衡“舉證責任倒置”程序帶來的權利失衡,2009年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從實體上規定了醫療過錯責任制度,即存在過錯行為才承擔醫療責任,而不是單一的從程序上要求醫方證明“我不是壞人”。但是,法律救濟的善意,只能規范醫患糾紛,尋求涉訴醫患雙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卻不能根治防御性醫療之病。 有病就得治,要有效破解防御性醫療頑疴,并非旦夕之功,還須從提升醫療服務質量、構建醫患和諧關系、建立醫療損害保險制度上建立長效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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