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市民周先生擅自放生鱷魚龜,其產生的負面影響可想而知。私自放生具有危險性的野生動物,不僅對周圍居民人身安全造成威脅,而且可能破壞放生地區的生態平衡。 在日常生活中,類似的放生行為并不少見。在大部分人看來,很多人都簡單的認為野生動物被買下后,就可以放回到大自然了,其實不然。對于野生動物的放生,也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比如,放生國家一級、二級保護動物,要分別到國家級主管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報批。再比如,放生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一定要先通過專家的嚴格論證,并得到當地林業管理部門的批準等等。 而對于外來物種的放生,則更被法律所嚴格禁止。但是,即便存在相關的法律規定,現實中又有多少人了解呢?“放生是愛心的表現”、“國家鼓勵放生行為”等等,都成為了放生人士的一致觀點。 應該說,對于個人而言,在放生類似于鱷魚龜類的動物之時,應該仔細了解相關法律規定,避免逾越法律空間和底線。而對于相關部門和機構來說,則應該將放生法律知識在公眾中間予以普及,形成一種普遍的行為規則,才能避免野生動物放生陷入到無序的混亂狀態中。唯有如此,才能堵住野生動物私自濫放的漏洞,將不該放生的動物攔截在”法律柵欄”內,讓公眾生命安全得到保障,避免生態環境遭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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