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期待“防火墻”發揮作用、干預司法的活動將受到限制的同時,也應該對一些不公開的干預活動提高警惕。比如,有些領導干部可能不再公開打招呼,不再直接說情,但是可能會以“關心辦案”為借口,強調某案件“案情重大、復雜,應慎重處理”,某人“社會影響大,辦案要考慮影響”等,以隱蔽的方式說情,要防止相關規定被“架空”。】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這項制度的落地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3月30日,中辦、國辦公布《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權與法之間立起一道“防火墻”。 該《規定》的出臺,架起了領導干部插手司法案件的“高壓線”,警示著干預司法可能令干部的“官帽”不保。它對于確保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辦案,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眾所周知,“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機關必須堅持的準則,它要求相關人員在辦理每一個案件中都應該依法辦事,秉公執法,不徇私情。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囿于種種外在壓力,一些司法工作人員難以做到這一點。特別是,有些領導干部插手案件辦理,不僅讓公平傾斜,正義不存,甚至產生了一些冤假錯案,社會對此詬病頗多。它不僅嚴重干擾司法辦案,影響司法公正,而且損害司法公信力。 一些領導干部干預司法,主要表現為:一是以單位的名義發文,要求司法機關怎么做、不怎么做,給司法活動定調子、劃框框;二是直接給司法機關有關人員打招呼,說情、施加壓力;三是利用上下級領導、同事、熟人等關系,通過各種方式打探案情,非法干預、阻礙辦案,或者提出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四是對相關人員進行各種各樣的暗示,讓其不敢、不能堅持公正司法。 之前,我國沒有專門禁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法律法規,即使有一些文件提及此類要求,也因為約束力差而流于形式。該《規定》的頒行,給一些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建立了“防火墻”、劃出了“紅線”。哪些行為屬于干預司法,哪些行為將被記錄、通報,哪些行為將被追究責任,規定得一清二楚。如果有人繼續干預司法活動,得想想后果。 不過,我們在期待“防火墻”發揮作用、干預司法的活動將受到限制的同時,也應該對一些不公開的干預活動提高警惕。比如,有些領導干部可能不再公開打招呼,不再直接說情,但是可能會以“關心辦案”為借口,強調某案件“案情重大、復雜,應慎重處理”,某人“社會影響大,辦案要考慮影響”等,以隱蔽的方式說情,要防止相關規定被“架空”。 建立“防火墻”,給干預司法者劃一條“紅線”,關鍵是對干預活動的處理。能夠干預司法、影響司法活動的人大多是一些領導干部,由于他們的特殊地位、權力,如何確保對干預案件行為的全面記錄、通報、追究其責任,會是一件相對困難的事。因此,必須嚴格貫徹《規定》,做到記錄、通報和追究責任的“無縫對接”。要嚴格執行《規定》的記錄、通報制度,不管是上級機關的領導干部,還是本單位的領導干部,只要是說情的,都應該記錄和通報,不能有例外;嚴懲不記錄、通報的人員,對那些不如實記錄、通報的人員,要給予相應處理;對于打擊報復記錄、通報人員的,要嚴肅查處,追究其責任;讓干預司法者無處可藏。 夯實“防火墻”,建立“高壓線”,切實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開行使職權,公眾的期待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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