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引領推動全面改革 現代社會具有復雜的權力結構,公權力主要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大類,每一類權力中又有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之分,現代社會的運行和發展,相當程度上有賴于不同類型和層級的公權力的相互制約和相互協調。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現實語境中,立法機關依法用好、用足立法權,立法活動依法受到規范并獲得法律保障,充分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顯得尤為重要而迫切。 全面深化改革將對既有利益格局作出規范和調整,也將對既有權力結構作出相應的規范和調整,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是要把對利益格局和權力結構的規范和調整納入法治軌道,力求改革的每一個步驟和環節都于法有據,并適時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鞏固、發展改革的成果和效益。在此過程中,對權力結構的規范和調整必然意味著,要用一種(些)公權力去監督、制約另一種(些)公權力,或者說要強化一種(些)公權力,相應地就要弱化另一種(些)公權力,從而實現公權力結構的優化,使之能更好地提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這項規定直接針對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門通過制定規章性文件,既擅自擴大政府部門的權力,又明顯限制公民的權利(如出臺各種限行、限購規定)。這項規定如果獲得通過,一方面有助于限制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權力,遏制政府部門擅權濫權,另一方面,有助于強化立法機關及其所制定法律法規的權威,充分發揮立法引領和推動改革、規范和調整既有權力結構的作用。 以完善立法編織“制度籠子” 2013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紀委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逐漸成為以制度制約監督權力,防止權力異化腐化的共識。李克強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與“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相呼應,“有權不可任性”也成為以簡政放權制約監督權力的共識。 如何有效制約監督公權力,是政治體制發展和改革永恒的命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使權力不可任性、不能任性,關鍵要編織一個堅硬、嚴密的“制度籠子”,才能確保權力既不能把“籠子”打破,也不能輕易從“籠子”的縫隙中鉆出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這個“制度籠子”首先是法律制度的籠子,編織“制度籠子”首先是要完善立法,健全法律制度,使權力的運行和對權力的規范和調整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各種權力的行使包括立法權的行使,以及一種(些)權力對另一種(些)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包括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等,都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 另一方面,以公民權利代表的各種權利主體,也要參與到編織“制度籠子”中來。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從健全法律草案起草機制,完善立法論證、聽證,完善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等方面,進一步拓寬了公民參與立法的渠道。以此為新起點,公民不斷擴大有序的政治參與,在社會政治生活中依法行使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以公民權利加大對公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包括并不限于對各級人大行使各項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將成為編織好、看管好“制度籠子”的重要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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