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湖南大學被曝一次性接收6所高校17名碩士研究生轉入該校就讀。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學生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公眾質疑,規定中的“特殊困難”于實踐中演變為各種酌情因素。對此,湖南大學立即撤銷轉學決定。 不管是法律還是各機構單位的法規,類似“特殊困難”的條文其實并不少見,出現了“有法卻無法無天”的尷尬局面:大而空洞、寬泛的“超級概念”的規定,讓主觀能動式解讀有了可乘之機;事件當前,一旦遭到公眾質疑,當事部門可以各種理由進行解讀,很容易誘發腐敗。 如果說政商腐敗是一種完成式腐敗,那么教育中的腐敗就是將來式腐敗,也是起點式腐敗、門檻式腐敗。教育公平是打破社會階層固化的一種可能:多少寒門學子可以通過教育改變命運甚至實現理想。 所以類似“特殊情況”的高校規定,倘若堂而皇之地遍布教育事業,那將是一種危險的信號:它很有可能誘發權錢交易的走后門現象。湖南大學前后兩種決定,我們不能說是一種腐敗,然而據記者調查發現,17名轉學生當中有相當一部分學生的通訊地址是某機構地址,如此明顯的“手腳動作”很容易讓人質疑。我們不禁要問,是誰給了湖南大學轉學的任性。如果任由其轉學,很有可能遭致腐敗,所以此次撤銷決定的行為,應該說很及時;而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回應公眾質疑。 無獨有偶,考研鏖戰剛剛結束,教育部門又出臺“考研新規”:對初試公共科目成績略低于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但專業科目成績特別優異或在科研創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現的考生,可破格參加第一志愿報考單位第一志愿專業復試(簡稱破格復試)。雖然規定對破格錄取的專業與錄取過程進行了細化,但還是會讓人產生某種懷疑,這樣的破格錄取會不會產生教育腐敗。 在某種社會行為很難進行有效約束的情況下,其實很有必要對其規定進行“刻板化”設立,尤其是有關教育等涉及眾多人的命運與關乎社會公平的領域,須格外謹慎立規、細化條目,以免寬泛解讀,造成某領域的腐敗。所以類似湖南大學的轉學風波應該給我們一種警示,高校規定要更多一些“刻板化”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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