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20日要求,中央政法各單位和各地政法機關今年對各類執法司法考核指標進行全面清理,堅決取消刑事拘留數、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結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項目。(1月21日《法制晚報》) 鑒于數字簡單直觀的特性,很多時候我們往往習慣于用量化的數據和指標,去評價一個地方和部門的工作業績。司法領域引入量化考核的本意,也是為了反映公檢法機關的工作效率和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效果。不過,與其他部門所不同,這些司法考核指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決于司法部門的主觀努力,而是受到多種外在因素的影響。一味追求量化考核,很容易造成對司法工作的人為干擾,滋生不作為、亂作為。 比如,為了提高“年底結案率”,一些基層法院從每年11月份左右就不辦理立案,一審法院也不再向二審法院移交上訴案件,導致不少律師和市民怨聲載道。再比如,從司法規律而言,有一定的無罪判決率是正常現象。但近年來一些地方檢察院頻頻爆出起訴案件有罪判決率100%,顯然不符合常理。業內專家指出,盲目追求100%的有罪判決率,必然造成兩種負面效果,要么檢方起訴過于謹慎,可能放縱犯罪;要么對一些明顯無罪的案件,通過各種非正常的途徑“勾兌”,給被告人定罪量刑。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機關應該堅持的基本原則。一個人該不該被批捕、起訴、判刑,必須由司法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現代法治講求無罪推定,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而設置有罪判決率等指標的前提卻是有罪推定,即認為被懷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就是實際犯罪人,法院的職責就是宣布其有罪。類似這些不合理的考核指標,輕則妨礙司法部門的工作效率,重則釀成冤假錯案,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今年是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深入推進的一年,中央政法委取消有罪判決率等不合理考核指標,吹響了深化改革的號角。有破才有立,期待司法部門從重量向重質轉變,依據司法規律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切實發揮考評的正確引導功能,保障依法公正辦案及辦案質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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