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中陜核工業集團公司職工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公訴到法院,單位卻向審判機關發出公函,列出被告人在工作上的種種優秀表現,以單位名義向法院正式求情。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接受采訪時表示,由于不好拒絕,就將該求情函歸入案卷備查,“對單位的意見,法院只是酌情考慮”。(1月18日《法制晚報》)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像中陜核工業集團公司這樣,實際上是變相干預司法審判。而近年來,類似這樣的現象屢有發生,向法院發公函為本單位犯罪職工求情,似乎已經成為部分單位的“自覺行為”。 需要看到的是,盡管相關單位向法院發公函請求對犯罪職工輕判,并不一定能對法院審判產生作用,但是如果碰到部分“意志不夠堅定”的法官,也不能排除相關審判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求情公函的影響。 尤其是有些單位向法院發公函先報送到有關權力部門,再由相關權力部門批轉給相關法院。而由于當前法院在人、財、物等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黨政等原因,這樣的求情公函給法院審判帶來影響的可能性就更大,更可能會對司法公正造成損害。 單位職工實施受賄等犯罪行為,法院依法對其進行審判、實施處罰,對相關犯罪職工本身也是一種教育,同時也能對其他職工起到警示作用,從而有利于減少受賄等犯罪行為的再發生。而像部分單位這樣向法院發公函為犯罪職工求情,不但不利于發揮警示作用,甚至可能誤導其他部分職工,進而導致受賄等犯罪行為更多地發生。 單位向法院發公函為犯罪職工求情,之所以會屢屢出現,除了與相關單位相關負責人法治意識與廉政意識淡薄有關之外,很大程度上也是緣于當前法律與紀律規定,均未對單位向法院發公函干預司法行為作出具體的罰則,從而導致此類行為難以受到懲處,導致相關負責人實施干預司法行為時變得有恃無恐。 顯然,唯有通過立法與修訂紀律規定,對單位向法院發公函干預司法行為規定具體的罰則,才會有利于杜絕單位干預司法行為再發生,在更大程度上促進司法公正與廉政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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