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萬喚千呼,《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終于公布,并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然而,一些人想象的“以人查房”反腐敗利器,竟沒有出現在條例中。這不奇怪。反腐敗、查“房叔”“房姐”,自有司法、紀檢部門的職責,本就不該寄望于一部法規。盡管如此,這部暫行條例,依然意義深遠,因為它的確動了不少人的“奶酪”。 一則,小產權房。一如既往,條例未承認小產權房的地位。而且,條例還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并列關系。可見,丁是丁、卯是卯,在農村集體用地或宅基地上蓋的房子,是不能當做商品房來買賣的。已經蓋了的,也決不可轉正。法理上講,買賣的不僅是房屋實體,還有土地權屬。這,才是不動產的“不動”深意,也是權利保護的深意。 二則,試圖侵權者。四中全會再度強調“產權保護”,明確企業有權說“不”。市場經濟的法治規則,第一條就是私有財產的產權保護。而在諸多產權中,不動產顯然最為根基。據此,條例中規范了統一登記制度,并且“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諸如此類,無不圍繞不動產產權的完整保護行進,為其穿上完整的“防彈衣”。 三則,試圖濫權者。現實中,個別的拆遷戶,為了謀求拆遷補償款最大化,甚至亂搭違建,一夜間起來數十間簡易房。造成潛在危害不說,如此搶來的錢,其實是在用大家的納稅錢為其買單。這次登記條例,不僅明確了相關程序,更對需要現場查驗的做出規定。以后,只有合法的、確權的、登記的不動產,才能夠享受補償的權利,否則,應按法定程序除權不予補償。 可見,本部條例雖然稱不上“反腐利器”,但就權利的保護、合理的約束看,邁出了顯著的一步。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一方面,擁有不動產的人,心里得踏實,“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另一方面,權利不能濫用,不能吃著碗里看著鍋里,還想侵犯別人的權利。把賦權和限權結合起來,我們需要一部優質的法律,更需要優質的法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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