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頻頻有小偷光顧,接連丟失電動車和自行車,福州光榮路小區(60號)的業委會將視頻監控拍下的小偷照片張貼在小區入口處,希望借此提醒居民加強防范,也能對小偷起一定震懾作用。(12月16日《東南快報》) 小偷乃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喊打倒也無妨,但真打小偷,卻也不妥,當屬違法行為——即使犯罪嫌疑人,哪怕是定讞罪犯,也須依法尊重其公民權利不受侵犯。 小區被盜受損,其首要的,應將有關嫌疑“小偷”的視頻、圖片等證據提交警方,交由執法部門來處理,方符合法律規定,才合乎法定程序。 業主們殘遭“三只手”之害,其義憤填膺之情可恤,但自作主張,不經慎重辨別,輕易將涉嫌偷盜的截圖張貼于眾,如果此中有誤,即可能產生新的違法侵權行為,從而傷及無辜和自身。 當然,如里其證據確鑿,表明圖中之人即確實為小偷,其張貼示眾或并未侵權,但此舉仍存風險,并不可取。 《刑訴法》之“無罪推定”原則,要求對犯罪嫌疑人未經法定程序判決有罪之前,應當假定或認定為無罪。被盜業主作為此案中一民事主體,當然無法越殂代皰,替法院將“小偷”定性或定罪。即使小偷被抓了個現行,但在法律意義上,其仍是“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前,其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公民權利,仍視同正常公民一樣受到法律保護;相反,業主們此舉則有侵犯其人身權利之嫌,屬法律禁止行為。在現實執法實例中,哪怕針對一些慣偷、大盜,公安部門也少有采取“示眾示罪”之舉。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亦無隨便許可張貼犯罪嫌疑人圖片的適用條款。只有當針對個別特大要案時,才會實施通緝罪犯的做法,此乃政法部門專有權力,業主們此舉明顯越權。 被盜者擅自公布違法嫌疑人圖像,也會讓人產生一些隱憂。試想,假如圖中之人就是小偷,甚至是慣偷,如此公之于眾后,給民眾產生固定印象,如果在街頭巷尾碰到一個與此相貌類似者,產生誤認怎么辦?即使民眾所遇就是圖中之賊,假使人家已經改過自新了呢?在一個彰顯法治的社會里,業主們即使是受害者,也不能“以暴制暴”,以違法對違法,這樣的惡性循環違法并不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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