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朱雀門外紅纓東坊陜西建設技師學院就讀的小李向記者反映說,陜西建設技師學院要求所有學生在每年開學時向學校交100元“紀律保證金”,學期內對每個月遵守紀律的學生退還20元,對不遵守紀律的學生扣除20元(12月10日《華商報》)。 近年來,學生遲到曠課現象時有發生,更有學生將遲到曠課視為一種時尚,而老師、學校則千方百計讓學生回歸課堂。陜西建設技師學院要求所有學生交納100元“紀律保證金”雖然旨在保障正常教學秩序,但這種做法存在諸多弊病。 首先,學校對不遵守紀律的學生扣除20元保證金帶有處罰的性質。雖然學校對于違反校規的學生擁有一定的處罰權,但像這種帶有罰款性質的處罰權已明顯超越學校權力范圍,即使是行政機關在作出罰款決定時也需法律授權,因此,即便學生遲到曠課,學校克扣學生保證金也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其次,學校本就是教書育人之地,對于學生遲到曠課等不良行為,學校應以輔導教育為主,屢教不改者方可在職權范圍內給予一定的處罰。像這種簡單地以罰款作為懲戒手段,已涉嫌“以罰代管”,非但無法起到教育矯正的作用,反而容易激起學生的抵觸情緒,更是學校對自己教育職責的偏離。 再者,100元保證金固然不多,然而對遲到曠課的學生每次克扣20元,也容易讓學生產生可用金錢彌補過錯的錯覺。殊不知,此種思維一旦形成慣性,鑄成大錯之時,決然不是金錢可以彌補的。因而,以罰款代替教育不但無益于學生紀律意識的提升,反而容易歪曲學生的價值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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