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窩案又一人被判刑,記者今日獲悉,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的情婦羅菲被二中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即由取保候審狀態轉為收監。(12月2日人民網) 2014年10月17日,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個多月后,張曙光的情婦羅菲被同一法院判處5年有期徒刑。張曙光及情婦雙雙獲刑,落得個相同的可恥可悲下場。 貪官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受到相應的懲罰,當屬應該。官員情婦也許并沒有什么權力,但其以特殊的身份,為官員腐敗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貪官情婦依法受到懲罰,對反腐而言,意義非同凡響。 紅顏可能成為禍水。紅顏與腐敗結緣,成為禍水的可能性驟然增大。一些官員手中掌握了權力,在利用權力換取金錢的同時,又可能產生情欲鏈接,既貪財又貪色。曾有中紀委領導在作教育報告時透露:“在中紀委查處的大案中,95%以上都有女人的問題。”官員包養情婦,與他人通奸,仗恃的無非就是手中的權力,或者是利用權力謀取的非法經濟利益。而有些人心甘情愿做官員的情婦,多是受到了官員的權力和非法利益的誘惑。在官員的腐敗中,情婦甚至扮演了助推官員腐敗的不光彩角色。 張曙光說,在追求羅菲時,他的花銷開始變得較大。羅菲進入張曙光的交際圈子后,羅菲想換車,便有商人“贊助”;羅菲抱怨收入太低,便有商人提出請她做企業宣傳和形象策劃,專門為她發另外的“工資”。 事實說明,許多的貪官情婦對于官員的非法之財的來源,常常不是不知情,而是對官員非法之財的來源知根知底。有的在大肆消耗官員來得容易的錢財的同時,并與貪腐官員沆瀣一氣、助紂為虐,推動官員貪欲的不斷膨脹。 有的官員情婦在大肆揮霍貪官不義之財,伙同貪官享受權力快感的同時,不知不覺中也觸犯了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這里所講的“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譬如在張曙光受賄案件中,張曙光受了賄,其情婦羅菲也可能參與其中,羅菲和張曙光有共同受賄的行為和故意,因此張曙光與情婦羅菲可能同時犯下受賄罪。 有的貪官情婦對于官員觸犯黨紀國法,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貪官情婦獲刑對于反腐的特別警示意義在于,貪官觸犯法紀,做貪官情婦可能同樣觸犯法律;貪官的下場可悲,做貪官情婦的下場同樣可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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