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藥、抓藥與每個人的生命安全息息相關。所以,處方的規范書寫是必須的。處方去“天書化”的必要性很顯然,抓藥師傅看錯的幾率大大降低;萬一看錯了,細心的患者也能給予糾錯;萬一抓錯藥,出現醫療糾紛,患者可以依法維權。至少,處方上的文字應讓患者看得清楚。倉山區衛生局醫政科工作人員劉先生建議,患者可讓診所其他人員代為“翻譯”并書寫一張字跡清楚的處方。這個建議顯然是難為了患者,“天書”發明者怎么會愿意滿足患者要求呢? 《處方管理辦法》第六條處方書寫規則中明明白白地規定,“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但是翁醫生不執行《處方管理辦法》如之奈何?因為“辦法”中沒有針對“書寫不規范”的罰則,因此醫政科也只能派人“和翁醫生溝通”,溝通結果如何,天知道。 本人認為,沒有懲罰,就沒有規則;沒有罰則的“辦法”,就不是有效解決問題的“辦法”。《處方管理辦法》需要確立違反本辦法的罰則,以便強制醫生不得不遵照《處方管理辦法》書寫處方。同時《處方管理辦法》需要升格,現有的“辦法”是衛生部部務會議于2006年11月27日討論通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現在衛生部和計生委已經合并,部務會議通過的“辦法”需要升格為計生委的正式文件、正規制度,以便基層計生委執法有據、監管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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