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頂山河濱公園內,一名9歲男孩在看熊時,右胳膊被熊咬掉。據現場目擊者稱,孩子翻過熊籠的隔離欄桿,把手伸進籠子里,結果釀成悲劇。 這起事故提醒我們,孩子是脆弱的,需要家長悉心呵護,否則,一時疏忽都可能給一個家庭甚至整個社會帶來莫大悲哀。痛定思痛,正如航空界有個關于飛行安全的海恩法則指出,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在動物園里也是如此,慘劇背后也有著層層疏漏。 最大的疏漏首先來自于動物園。雖然具體情況還有待進一步查實,可是,孩子能夠直接接觸到兇猛動物;在場并沒有工作人員守護;工作人員姍姍來遲也并沒有拿出有效的應急搶救措施。這些事實足以證明當地動物園并沒有盡到公共場所應當承擔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與管理職責。 事實上,《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動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各項安全設施,加強安全管理,確保游人、管理人員和動物的安全。”而去年7月,住建部更對動物園安全給出了更為明確的標準——《全國動物園發展綱要》。《綱要》要求各動物園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對于具有攻擊性的動物,應當確定兩位安全責任人,互相監督、互相提醒;獸舍的墻壁、玻璃、欄桿或者隔離網應有足夠的強度,獸舍和展區的隔離設施要禁止游人進入,并在醒目處安裝警示牌;要建立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安全督查機制。可見,事發動物園無論從制度上還是從設備、人員上都與國家標準相距甚遠。侵權責任法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本次事故中,動物園應負主要責任。 另一方面,孩子家長也并未履行好監護職責。作為法定監護人,父母需要時常陪在孩子身邊,即使不能親自在場,也需將之交給可靠并有足夠能力保護孩子之人。而事發時,父母并不在場,也并未“選對”托付之人,這存在一定瀆職。同時,孩子爺爺作為在場臨時監護人,也并未對孩子進行事前提醒并將之保護在可控范圍內,而是放任其翻過隔離欄桿,造成傷害。 對此,侵權責任法也有評價:“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孩子家長作為監護人也須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實際上,這起事故也折射出學校和家長乃至整個社會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存在重大疏漏,雖然對此并無直接的法律責任,但各方也須進行深刻反思。 而目前而言,最需要反思的還是動物園的安全保障問題。近年來,動物園猛獸傷人事件屢見報端,這看似獸患,實為人禍。每次事故的發生都是各種疏忽量之積累的結果。我們在呼喚各地動物園嚴格落實安保技術、制度的國家標準的同時,更須認識到,再好的技術,再完美的制度,在實際操作層面,也無法取代管理者自身素質與那份最重要的責任心。 舒銳(北京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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