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官員的復出之路還遠未得到規范執行。往往是復出已“生米煮成熟飯”,才靠媒體監督、公眾熱議來提醒有關部門檢視其合法性,與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相去甚遠?!?/p> 近日,長春兩名復出官員引起關注。2013年6月長春德惠市寶源豐禽業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共造成121死76傷,時任德惠市委書記張德祥、市長劉長春被撤職。從今年4月開始,兩名官員先后低調復出,張德祥擔任長春凈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劉長春則擔任長春公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 今年初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明確指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而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關規定,受撤職處分的公務員處分期限為24個月。正如不少專家所言,這兩名官員的復出時限不足,已涉嫌違反相關規定。如果這種“低調上崗”不及時糾正,等到輿論關注一過,本來涉嫌“帶病復出”的官員也可能成功上岸。 官員復出曾有不少“奇葩”案例,比如著名的“閃電”復出:山西省靜樂縣原縣委書記楊存虎因其女兒吃空餉被免職,兩個月后就起復改任山西省忻州市環保局官員。兩個月時間,可能去職手續還沒辦完呢,入職手續又要辦了;還有所謂的“烏龍”復出:2012年,因受賄被免職的原周口市扶溝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薄玉龍起復后竟擔任周口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政委,被媒體曝光兩天后再度被免,理由為“不適合現任崗位要求,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官員任免儼然兒戲,讓人哭笑不得。 這些案例都表明,問題官員的復出之路還遠未得到規范執行。往往是復出已“生米煮成熟飯”,才靠媒體監督、公眾熱議來提醒有關部門檢視其合法性,與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相去甚遠。因此,除了查清復出官員是否有資格重新任職外,更應該追查做出允許復出決策的究竟是誰、基于何種考慮、通過何種程序做出的。但目前來看,哪怕明顯不合規的官員復出夭折了,當初批準其復出的決策者卻很少受到處理。 從政治倫理上來講,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官員不是不能復出,只不過需要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地復出,而不能像很多案例中一樣無監督、無考察地復出。這一方面表現在官員被問責免職之后,就淡出公眾視野。但有的還級別照享、工資照拿,不像懲戒更像是“帶薪休假”。同時,免職期間官員做了哪些事,處于何種狀態鮮有反饋,復出也缺乏工作實績的考察,面對輿論質疑只是一句“符合相關規定”應付了事。另一方面,官員起復缺乏明確判定標準,如何衡量其反省程度、是官復原職還是降職使用都沒有明確規定,留下了過于寬松的自由裁量空間。 因此,必須將官員復出納入法治化軌道,出臺更加明確的程序規定,尤其是讓對官員有任命、監督權的各級人大真正履行起職責來。更需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官員“帶病復出”不排除有更高位置上的現任領導干部為其背書鋪路,因此對復出過程中出現的違規操作更要一追到底,還可能牽出幕后“大老虎”。 官員復出監督剛性不足,可能讓個別部門將“官員免職”演成一出免職者與被免者都心有靈犀的“樣板秀”,平息社會輿論以后撤職官員“又是一條好漢”,這是最應避免的惡果。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官員被問責或本就是代人受過,復出也不過是一種“承諾回報”。只有徹底以法治為官員復出之路導航,拒絕長官意志的干擾甚至操縱,偷偷摸摸的“帶病復出”才會越來越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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