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卻導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當地公安局提出的賠償標準為參照“因公犧牲”、不簽承諾書就不予賠償……在死者家屬的強烈質疑之下,今年初發生在安徽祁門縣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門縣公安局與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親屬就補償事宜達成協議并簽字。但隨后,由于朱璘父母沒有明確放棄對縣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權利,目前縣公安局已經中止付款。(據2014年8月7日新華網) 中央八項規定明確指出,公職人員當禁酒。一起民警喝酒死,并獲因公犧牲待遇由政府賠130萬的消息一經傳出,嚴重地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這里我不禁要試問:民警喝酒丟命憑啥要政府埋單? 政府的錢是全民所有,不應當是哪個官員想隨意處置都行的,畢竟大額錢財支出應當考慮一下民聲,人民百姓大眾是否同意。 作為社會普通一員,也許您會說,這事與我無關,何況“納稅人的錢更與我無關”,您會將此事高高掛起,不記心頭。 但出于對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出發點,我個人觀點認為,民警喝酒丟命憑啥要政府埋單?其責任不在政府,而在一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人員身上。 如果出于這位民警日間為百姓服務累死累活,清正廉潔,不計個人得失周到服務人民百姓群眾的前提條件下,多多少少給其家屬一點慰問金喪葬費之類的,我相信百姓們不會對此持何異議。 但這位民警必竟是喝酒丟命,而并非見義勇為身亡,要政府埋單130萬,用全民的錢財來對其家庭給予補償,這種行為我十分不贊成。 民警喝酒丟命,錯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責任不在政府,不當公款埋單。如果當地官員堅持用全民之款埋單,實等于助長了吃喝之風,這將極不利于我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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