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上午,一封由1843名中國消費者聯署的公開信分別寄往麥當勞美國總部及中國總部。這封公開信針對5月28日晚發生的山東招遠女子在麥當勞內被6人毆打致死事件,要求作為國際連鎖企業的麥當勞公開回應其餐廳內如何設立安保措施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并就此次嚴重的針對婦女暴力事件承擔相應責任。(6月5日,法制網) 一名無辜的婦女,只赤裸一頓平常晚餐的功夫,就被人在招遠麥當勞餐廳活活群毆致死。這一殘忍事件,進一步凸顯全能神邪教的本質,以及教徒的殘忍與無知外,進一步放大了對慘案受害人生命具有天然保障義務的招遠麥當勞餐廳。其相關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是多么的欠缺或執行不力。 此次招遠餐廳慘案“千人之問”,不管最終結果如何,首先需要警醒的,當然是招遠麥當勞餐廳、麥當勞中國總部以及美國總部。需要他們針對消費者確保消費過程中的人身安全焦慮和質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和彌補。 但客觀講,此次招遠麥當勞餐廳事件,卻是偶然的小概率事件,甚至是一個“點子低”事件。是的,這件慘案發生在了麥當勞餐廳,凸顯了餐廳相關應急預案的缺失等問題,但我們更需借此自問,這樣的事情如果換一個地方,即發生在普通的國內其它餐廳內,能否就能保障就餐人員的安全?也就是說,在保障顧客用餐時人身安全的應急制度的制定及執行上,國內的其它公共服務提供者尤其是餐飲企業,是否存在類似的短板,是很值得探討和檢討的。 直白一點說,當我們慶幸招遠事件沒有發生在國內相關餐飲企業或其它公共場所的同時,我們也應該從招遠事件餐廳以及此次的“千人之問”中讀出民意、讀出緊迫感。我們應該把招遠餐廳慘案“千人之問”看做是對我們自己的追問和警醒,以及以此為契機改進相關不足的一個新起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這里的安全保障義務就包括通過建立有效的安保措施(如配備合格的保安人員)認真積極地履行保護義務,防御并制止來自第三方對消費者的侵害。 既然法律有如此明文的規定和指向明確,作為執法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就應該執法提醒和督促相關公共服務提供者切實采取措施履行這一要求,甚至對不切實采取措施的機構采取法律行動。但遺憾的是,招遠麥當勞餐廳慘案輕易而荒誕地發生了,在昭示麥當勞餐廳應急預案缺失的同時,無不凸顯相關執法監管部門執法不作為和監督作為不力的問題。 也就是說,今天招遠餐廳慘案“千人之問”在對麥當勞和相關經營者是個警醒外,也是對相關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是否作為的有力警醒,督促他們趕緊反躬自省,深入查看自己在相關工作中的不足、瑕疵甚或巨大漏洞,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彌補和改進。 當然,說到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預案,其實我們每個人心里都該準備一套,這需要自我學習完善,更需要政府等引導。只有自我的“內心應急預案”成熟了,外在的應急預案發揮作用時才會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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