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好端端的田地,莫名其妙被人建起了一座近60平方米的墳墓”。昨日,蔡甸區永安街火焰村村民吳先生向記者講述了他的遭遇,而最讓吳先生憤怒的是:建墳墓者,還是區政府職能部門的一名干部。(5月22日 長江日報) 蔡甸區衛計委的一名領導干部為逝去的父母建了一座墓,墓的四周還砌了1米高的圍墻,占地近60平方米。寸土成金的時代,在城市里買塊幾平米大的墓地都不易,瞧人家這墓地,足有一套房大小了。從表面來看,足見其孝心十足。 且別急著為這“大孝子”點贊,因為,這位領導干部為了凸顯其孝心,不按規定在當地指定的小山崗等荒地建墓,而是把墓地建在了村民吳先生家的良田里,拿著吳家的土地供著自家的墳,典型的“借花獻佛”,這可不是“孝心”而是“惡行”了。 清明節回家給老人掃墓的吳先生,突然發現自家田地里被人建了一座墓。丈二的和尚自然摸不著頭腦,打聽才得知,建墓者是當地衛計委一名領導干部。經過村支書組織溝通,結果是領導干部將墓地圍墻拆除。而對墓地,吳先生及家人得到一句,“算了,不要再四處告了”。 “算了,不要再四處告了”,好似一種“徒勞”的勸慰,隱含著就算告了也不能得到滿意的結果的推斷。“算了”意思就是讓吳先生忍了,不過,筆者不禁要問,吳先生受損的利益誰來埋單?何況據吳先生稱,現在村里準備將這片土地流轉給別人種樹,每年一畝補償村民500元,而地里有這個大墓,人家都不愿要。那么一句“算了”就能了事? 至于吳先生是選擇“算了”還是上告,不得而知。暫且不管吳先生怎么處理,筆者以為,當地紀委也應對此事徹查,因為其建墓地行為已觸犯法律法規。 首先,根據《國家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禁止在耕地建造墳墓。而該官員選擇的修建墓地的地點是吳先生家的耕地,且占用范圍較大。其次,該官員趁吳先生外出打工不在家,擅自將墓地修建與其耕地之上,屬于私占他人土地再違法亂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綜上,該領導干部建墓的行為實屬違法。 作為一名領導干部,須知,自己身為人民公仆,是為群眾謀利益的,不能仗著權勢損害群眾利益,更不能公然觸犯法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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