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兩則罵交警事件引起輿論關注:一則是山東兗州一車主發帖罵“兗州交警真孬種”而受到了行政治安拘留事件,一則是福州街頭男子孔某交通違法后不滿民警處置,當街辱罵、推搡執法人員被行拘。(5月15日《中國新聞網》) 兩則新聞的共同點就是被執法者辱罵執法者,結果都被行拘。不同之處在于,前者引起輿論一片嘩然,最終以當地公安部門撤銷對當事人的刑拘處罰,向當事人賠禮道歉而告終,而對于后者輿論卻顯得相對平靜。 對于兩則新聞,輿論的態度為何會相差如此大? 其本質在于兩起近似的事件中,執法者對執法過程的公開、透明程度、出發點不同,被執法者對于執法者的“辱罵”程度和性質不同。 兗州網友發貼開罵“兗州交警真孬種”事件,前提是當事人接受了交警處罰,只是個人對于交警的做法有意見,只是惡意的情緒宣泄。而福州男子孔某是在違法的前提下,對于交警的正確執法拒不執行,并當眾辱罵、推搡執法人員,這就存在一個阻礙執法、惡意辱罵執法者的行為。 在對案件的公布上,兗州警方行拘罵人者主要透露出來的思想是警察是不能隨便罵的,你敢罵我就敢抓。而福州警方是全方位將執法過程和被執法者違法、抗法、辱罵等情節以視頻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并對違法者拒不遵法將會造成的后果進行闡述,透露出來的思想是執法者的目的是為了公眾利益和安全,對于拒不執法者可能會給社會造成極大危害,所以要給予處罰。 民眾是講道理的,民眾亦是理性的,雖然在某些事件上民眾存在著一定的“圍觀”嗜好,但在大是大非面前還是“拎得清”的。 對于執法者民眾應有敬畏之心,但這種敬畏應該源于對法制的敬畏,而不是對某種群體的敬畏,無論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如何的偏頗,均應以尊重法律為準繩,個人可以提出抗議或通過正常途徑去申訴、解決。 “違法必糾、執法必嚴”既是國家對執法者的基本要求,也是民眾賦予執法者的權力。但濫用職權,不僅會害了自己,亦會毀了家政府的形象。俗話說“背上的灰自己看不見。”執法者如果不讓民眾幫助拍打,怎么能將身上的灰土弄干凈呢?因此,不管批評來自何人,言辭和態度如何,都應該虛心聽取,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兩則近似的新聞事件,輿論態度不同,說明嚴肅執法和容忍批評并不矛盾,需要的是政府官員、執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胸襟和抱負。善待“罵”聲會讓我們的政府耳聰目明,讓民眾看到一個開明的政府,讓政府得到民眾的真心擁護和尊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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