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過近一天的協商后,奉化居敬社區原29幢的居民還是沒能接受政府方面提供的補償方案,居民另外不能接受的,是仍然留在房子里的財物。有居民向記者展示了政府方面發放的通知:“居敬小區29幢已部分倒塌,未倒塌的25戶房屋不能居住,由寧波江東開運挖掘有限公司拆除。拆除中造成的房屋內任何遺留財物毀損、遺失,住戶不得要求賠償。”(4月7日《北京青年報》) 看到上述報道,奉化政府的表現讓人遺憾。事發以后,政府因何百般推托?居敬小區29幢住戶的財物難道不是正當財產?政府有何權力要求住戶不得要求賠償?距離奉化危樓坍塌已經過去多日,地方政府看似積極的人道救助,卻透露著高高在上的施舍之味和頤指氣使的姿態。 居民70年產權樓房,20年就瞬間坍塌,難道責任在居民?種種疑問、疑惑,都有待查實。1987年起,我國試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通則》規定,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耐久年限為100年以上,一般性建筑耐久年限為50年至100年。 那么,去年就被鑒定為局部危房的塌樓,因何不及時整修呢?是因為450萬元的維修費用沒有著落?笑話!既然樓房已被鑒定為危房,首先應搬出住戶,再進行維修。然后分清建筑商、住戶和政府的責任。另外,居民在買房時繳納了大業維修基金,此時更該排上用場,何來“缺少維修費”一說? 愚以為,歸根到底,所有的責任全在政府。回過頭來看,城市小區從規劃、設計到建設、監理,以至驗收,哪一步離得了政府的監督和審批?以往,很多質量事故又往往涉及貪腐,而在此次事件中,相關政府部門的潛臺詞,暗含對小區居民“使用不當”的指責。然而,退一萬步講,如果塌樓真是因為小區住戶的裝修改造改變了房屋結構,政府作為房產部門,既有監管的職能,又有監管的義務,不但可以責令停工,還可以追究相關責任。可當時,房產部門又在哪兒呢? 事發之后,施工方找不到了,開發商也找不著了。樓,卻是真真切切地倒塌了。拋開政府責任,但從職能來說,政府也有義務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相關部門應積極開展人道救助,積極提供各種公共救助服務。政府先擔下救助之責,事后再行追責,誰也跑不了。這才是奉化政府應秉持的態度,也是對政府責任缺位的補救。樓可塌,政府的責任不可塌,我們的民心更不可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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