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糞、鳴槍、放藏獒……為了對抗廣場舞,各地奇招頻出。在多次交涉無果后,溫州市區新國光商住廣場的住戶們下了血本。他們花26萬元買來“高音炮”,和廣場舞音樂同時播放,一些廣場舞大媽實在受不了這種噪音,陸續打道回府。住戶們說,這也是沒辦法的辦法。(3月31日《都市快報》) 廣場周邊小區住戶花費26萬元買來“高音炮”對抗廣場舞大媽,可見周邊居民對于廣場舞擾民的憎惡程度。然而,客觀理性分析,這樣一種“以暴制暴”的對抗方式,只是一種“裝備升級”,就算居民們取得了暫時的勝利,也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小區居民與廣場舞大媽間“矛與盾”的對立。如網友所說,這實際上是一種“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的無奈策略。 “對抗”和“戰爭”從來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彼此雙方都有自己的權利訴求,也都應該受到保護,而降低對抗心理、采取溫和的協商方式才是未來解決廣場舞擾民問題的唯一出路。在維護廣場舞大媽們的娛樂權利上,和維護小區居民的休息權利上,應該可以找到一個“平衡點”。而這個平衡點的獲得,不是對抗能對抗出來的,不是“裝備升級”能升出來的,只能通過理性平和協商和談判獲得。 另外,小區居民與廣場舞大媽對抗的“升級”,還緣于缺少一個公立的權威機構介入。多年來在日益突出的廣場舞問題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明顯缺位,政府職能部門缺乏主動介入和調解意識,多習慣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漠然心態,導致維權者在孤立無助的情況下只能選擇非理性方式。因此,在解決廣場舞擾民問題上,政府應該多一些參與意識,多一些幫助解決問題的態度。 一是加大對確實違法的一些廣場舞的引導和查處力度。我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可見,給他人造成“妨礙”的“廣場舞大媽們”,有停止損害乃至賠償損失的法律義務。同時,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16條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第17條又規定,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再者,按照我國《公園噪聲管理暫行規定》,城市公共綠地上,禁止打鼓鳴鑼、甩鞭等噪聲污染大的活動。對于違反規定的個人、團體可處以100至500元罰款。這是提供給政府職能部門和管理者“以法解決”問題的契機。 二是在引導雙方公平合理解決訴求上,政府同樣大有可為。政府完全可以給雙方提供一個協商解決的平臺,政府當好中間人,將雙方的理由和依據好好擺一擺,并做出調解和裁決。在培育廣場舞大媽們的“自律組織”上,政府也有參與引導的諸多空間。總之,任何問題總會有最科學、最好的解決方式,關鍵看愿不愿意去找,愿不愿意切實地去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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