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株洲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印發《株洲市城區環境衛生作業規范和質量標準》。文件明文規定,每座垃圾中轉站的蒼蠅數量必須少于3只,引發網友熱議。(3月18日《長沙晚報》) 垃圾中轉站的蒼蠅數量必須少于3只,規定一經公布,就引起網友熱議。蒼蠅是人盡皆知的害蟲,其攜帶多種病原微生物,危害人類的健康。制定垃圾中轉站的蒼蠅數量標準,目的在于提升城市環境衛生質量,以保證市民的身體健康。可是,如何數蒼蠅卻成了問題。 蒼蠅善于飛翔,且移動速度較快。如果在檢查的時候,一名檢查人員說看到了蒼蠅,另一名可能沒有看到,或者待他們發現后,蒼蠅又飛遠了,這些情況,應該如何處理?蒼蠅有卵、幼蟲(蛆)、蛹、成蟲四種蟲態,“蒼蠅數量必須少于3只”是否包括所有蟲態?再者,蒼蠅在早中晚的活動規律不同,不同時間進行檢查,結果也不盡相同,如何具備可比性? 因此,“垃圾中轉站的蒼蠅數量必須少于3只”,規定的可操作性不強,更沒有考慮到抽樣問題。既然有數量上的要求,如果無法執行,所謂的“質量標準”就很有可能成為一紙空文。 事實上,規定垃圾中轉站中的蒼蠅數量,強調的是用目測形式檢查中轉站否達到標準,這應屬于昆蟲計數方法中的目測法。它不僅不準確,也不科學。中轉站的面積有大有小,列出這種標準,對面積大的單位如何公平?據筆者了解,監測蒼蠅的密度,可用籠誘法、粘蠅紙法、人工小時捕打法等,且每一種方法都有嚴格的監測規程,且要求監測者嚴格照“章”辦事,統計分析數據。如此,才能反映客觀情況。相比之下,目測達到標準,如何具有實際意義? 所以,如此規定,恐怕是有關部門拍腦袋“拍”出來的。當然,部門人員可能囿于知識,而對昆蟲計數不甚了解。可是,他們在制定“質量標準”時,為何不邀請專家,或是群眾共同參與?如果他們在制定標準的過程中,能夠按照公共決策的程序舉行聽證會,并邀請專家進行論證,公眾的質疑完全可以避免。可見,正是有關部門的過于自信,讓公共決策的科學性、可操作性打了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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