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帶小孩選購文具,結果卻被超市懷疑偷拿商品,近日家住同安區的李先生向工商部門投訴時氣憤不已。(3月9日《海峽導報》) 警報器響了,超市員工就懷疑孩子偷東西并檢查其口袋;而且檢查一無所獲后,仍堅持不讓他們離開!盡管負責人說應是警報器問題,為此道歉,但似乎不該就此結束。《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應討論一下該法律在此處是否適用,超市做法如果確屬非法,那只有依法辦事,嚴格執法,才會讓他們真正懂得尊重顧客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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