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至今,陜西咸陽市渭城區窯店街道辦事處以“加強基層監督”、糾正和制止可能出現的征遷補償違規現象為由,將下轄10個村的村委會公章收走,實行集中管理,造成村民辦事不便,引發群眾不滿。窯店街道辦事處的做法能否達到目的姑且不論,單從法治、便民角度來看也明顯不妥。 我國村民自治法對政府如何處理與村級組織的關系有明文規定,其總則中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對村級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幫助,但不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單憑這一條,窯店街道辦事處收取村委會公章的行為便屬于違法,等于以行政手段剝奪村民依法享有的自治權利。 給村民們增加麻煩,是當地村民對這樁“收公章”事件不滿的直接原因。有事找“村長”,這是農村村民們習慣的辦事方式。現在有事需要蓋章時卻要費時費力地一趟趟跑街道辦事處,老百姓有意見在所難免。畢竟,亂遷戶口的是少數,可家家戶戶都會面臨婚喪嫁娶、上學打工等生活事項。 公章放在村里還是街道辦事處,看似小事,反映的卻是法治觀念、群眾觀點大問題,暴露了一些地方基層政府工作越位、行政干預過度問題。雖然農村工作相對復雜,監督管理必不可少,可基層政府并無權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預農村事務。面對不斷發展變化的新形勢,不少基層干部仍然依靠老經驗、老辦法辦事,用行政強迫的手段“走捷徑”,片面追求辦事效率,甚至不惜違反政策和法律。其結果可能是特定時段完成了某項工作任務,但招來的是群眾不滿和抵觸。從長遠看是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中央提出八項規定,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根本目的就在于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改進工作作風,防止脫離群眾。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大力推進政府簡政放權,目的之一就是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眾辦事。基層政府為了自己監管方便,不惜違法行政收取村委會公章的做法實不可取。 摘編自新華社2月21日電文/張晨俊薛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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