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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訓誡”淪為變相非法拘禁

2014-02-14 07:11? 張貴峰?來源:長江日報  責任編輯:林錦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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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河南南陽市民發微博稱,其近70歲母親赴外地上訪后,被“拘禁”于“南陽市臥龍區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被網友質疑為“新型勞教所”。記者查詢發現,河南多地均建有類似的“訓誡教育中心”,職能多為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2月13日《新京報》)

所謂“訓誡”,無論從其文字本意,還是從相關法律規定來看,顯然都只是一種“警戒”性質,主要以“訓導、告誡”等言語方式為載體實施的管理措施。如依據《信訪條例》,“違反信訪條例,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也就是說,“訓誡”其實并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范疇的法定正式行政處罰措施,也并不具有正式行政處罰那樣的“強制懲罰”性質,而僅僅是“勸阻、批評和教育”的一個相應延伸和強化。

這種背景下,河南多地以“訓誡”為名,大張旗鼓地興建專門的“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強調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無疑明顯缺乏應有的合理合法性,不僅顯得于法無據,而且涉嫌執法違法。一方面,這種所謂“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的機構設置本身,就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地方政府可以設立這樣專司“訓誡”的機構。

另一方面,更嚴重的是,“24小時不間斷”的“訓誡”方式,不僅同樣沒有法律依據、明顯有違“訓誡”的本意,而且也無形中將“訓誡”異化為一種事實上具有“限制人身自由”功能的行政處罰,涉嫌侵犯上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因為依據《行政處罰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據當地一位曾被“訓誡”的訪民介紹,其進訓誡中心前“未看到任何拘留批捕的手續”,“在訓誡所內與外界隔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沒收通訊工具,不允許探視”,在訓誡所的5天里,“不定時接受來自社會各個不同領域里的人的思想教育和訓誡”。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訪民不僅被強制“與外界隔絕”,且時間長達5天,這顯然早已不是什么“訓誡”,而是地道的非法濫權拘禁。按照《信訪條例》,“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此而言,在這里,真正更應被“訓誡”、警戒的,其實并非所謂的“非正常上訪”訪民,而是當地實施非法訓誡的相關政府工作人員自身,——不僅要及時訓誡、制止這種非法的“24小時不間斷訓誡”做法,也要進一步追究背后侵犯訪民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責任。

當然,如果確實是違法的“非正常上訪”,相關管理部門并非不可以采取包括訓誡、拘留在內的各種執法措施,但是這樣的執法措施,顯然又必須嚴格依法進行,謹守相關法律規定和“法無授權即禁止”的政府行為界限和“權力籠子”,確保“訓誡是訓誡,拘留是拘留”,而不是假借“訓誡”之名而行“變相拘禁”之實。

□ 張貴峰(湖北荊門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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