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除帶病提拔的病根,需明確干部選任的責任;實現嚴明的責任制,失職倒查是個關鍵 日前,湖北省委組織部公布“帶病提拔”干部集中倒查情況:2013年,全省有14名帶病提拔的縣處級干部受到黨紀、政紀和刑事追究,處理了4名違規破格提拔的有關責任人。 “帶病提拔”不僅破壞制度效力、影響治理水平,更會侵蝕公眾信心、社會信任。中組部早些時候一項統計顯示,各地受黨紀政紀或刑事處分的縣處級和地廳級領導干部中,在提拔前就存在嚴重問題的占20%左右。去年11月江西省的專項檢查顯示,自2007年以來,全省有42名處級干部被帶病提拔、帶病重用。積患漸重、為病日久,“不治將恐深”。 帶病提拔為何會存在?除了被提拔者善于偽裝掩蓋,更根本的原因可能還在于任免權監督不力。官員任用雖有一系列法規制度,但實踐中任免權仍高度集中于“一把手”等極少數人。一方面是規則程序走過場,制度監督被架空,干部選任成了“一言堂”;另一方面是組織和群眾被關在門外,內外部監督被架空,干部選任成了“黑箱操作”。利用選人用人搞小圈子、建小團體,帶病提拔也就在所難免了。 拔除帶病提拔的病根,需明確干部選任的責任;而實行嚴明的責任制,失職倒查是個關鍵。《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已明確規定,要實行“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然而在一些地方,卻長期備而未用,鮮見被追責者。今年1月印發的《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再次明確對“帶病提拔”等問題要進行倒查,“一查到底、問責到人”。普遍激活責任倒查制,無疑是破解帶病提拔的重要突破口。 責任倒查,是對干部選任中失職者的責任追究,主要針對任免權主體,特別是“一把手”的責任。這樣的倒查有利于破除用人上的各種潛規則,杜絕“遞條子”、“打招呼”等見不得人的暗箱操作,通過實名舉薦實現責任連帶。實踐中,有的地方實行實名推薦制,舉薦和動議一律實名,將責任制擺在明處、落到實處。 當然,責任倒查只是權力監督的抓手,并非監督的全部內容。從根本上說,需要通過責任倒查這一突破口,克服權力監督的障礙,確保干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條件和程序得到嚴格落實。而最有效的監督,莫過于實現法治基礎上的分權與公開。前者要求權力不能過于集中,尤其是人事權不能集中于一個人,須將民主制衡的原則落實到具體的權力配置過程當中,實現同級之間的相互制衡和監督,真正做到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后者要求干部任免公開透明,將選拔過程晾曬在陽光下,在各個環節引入公眾監督,減少帶病提拔的發病幾率。另外,還應當大力推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干部選拔任用方式,防止權力封閉化運行可能帶來的用人腐敗。 總之,根治帶病提拔等吏治腐敗,必須時刻鎖定權力監督,將干部選拔任用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如此,才能確保在依法、民主、公開的程序平臺上,通過任人唯賢實現“群賢畢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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