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從1月1日起正式實施,河南省環保廳廳長張慶義表示,從現在起,發現企業亂排污,環保部門可直接查封其設施、場所,扣押有關工具、物品。河南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李國敏認為:“對污染企業,環保部門可以直接查封,這個規定國家還沒有,是河南省的一個創新。” 河南省此舉的確是一個創新。查閱現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只是規定環保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并對環境違法企業“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即使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也只是規定環保部門“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這些規定在客觀上制約了環保部門的執法權,使得環保部門在面對污染企業時往往無能為力,或者心有余而力不足——警告、罰款之類,對有些污染企業并不能產生足夠的威懾力。 其實普通民眾也時常感到疑惑:對于違法排污的企業,為什么不直接予以查封?既然罰款不能阻止其繼續排污,如此罰款是否有“以罰代管”的嫌疑?由此觀之,河南省通過立法賦予環保部門直接查封污染企業的權力,不僅是順應民意之舉,而且適應了當前環境執法形勢的需要。只有提高環境執法的權威,才能更有效地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直接查封對于污染企業無疑是最致命的打擊。 而接下來的問題是,雖然被賦予直接查封污染企業的權力,但環保部門敢用這個權力嗎?能公平公正地使用這個權力嗎?會不會遭到另一種更大權力的干擾和阻撓?答案恐怕不容樂觀。實際上,目前環境執法面臨的困境,執法權力不夠只是次要問題,主要問題則在于,環保部門擁有的執法權受到諸多外部因素的掣肘,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甚至唯地方主政者的意志行事。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如果地方主政者有意“保護”某些污染企業,作為下屬的環保部門怎么敢、怎么能直接查封之? 毋庸諱言,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方式還沒有發生根本性轉變,很多地方仍然在拼資源、拼環境,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拼GDP增長。在這種粗放的發展方式下,環境保護與GDP增長之間顯然存在某種矛盾,保護環境往往會在客觀上妨礙GDP增長。當地方主政者將獲取GDP政績放在第一位時,環保部門就不得不在“配合中心工作”、“服務發展大局”的名義下作出讓步,對那些“污染大戶”同時也是“納稅大戶”的環境違法行為睜只眼閉只眼。為什么有的污染企業沒有通過環評便明目張膽地上馬?為什么有些污染企業對環保部門的整改要求置若罔聞?就是因為有更大的權力為他們撐腰,甚至于,一些“污染大戶”還被當地政府掛牌保護,理直氣壯地拒絕環境執法者進入檢查。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環保部門直接查封污染企業”顯得多么虛無縹緲。 我無意于否定河南省的這一創新,相反,我認為“環保部門直接查封污染企業”應予推廣,應被寫進《環境保護法》。但同時要清醒認識到,“環保部門直接查封污染企業”知易行難,目前會面臨重重阻力,不可盲目樂觀。唯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改革干部考核方式,淡化GDP政績,堅決摒棄“黑色的GDP”、“有毒的GDP”,環保部門的權威才能真正樹立,污染企業才會失去立足之地。 浦江潮(浙江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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