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引發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往往由執法機關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范造成。鑒于此,我國將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將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央宣講團成員、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開發行的三中全會《決定》輔導讀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內容。 合同工、臨時工,將被調離行政執法崗位。與此“新信號”遙相呼應,很多城市早已對該群體的權責范圍一再收緊。今年6月起,廣州強化對行政執法主體合法性審查,“杜絕合同工、臨時工等無執法資格人員上崗執法”;幾乎與此同時,南京也出臺通知,宣布全面清理行政機關編外人員……由此不難看出,將合同工、臨時工與執法行為相剝離,弱化其權限和現實影響,實則有著前后連續的邏輯一致性。 眾所周知,臨時工僅有協助的權利,而無獨立的執法、處罰權——此一局面為既有規則體系所確認,本無須用新增的“規定”加以重申。然而,《決定》輔導讀本所披露的最新表述,顯然不止是“復述已有規章”那么簡單。它所呈現的,乃是一種更為徹底的切割:不再是如過往一般,宣稱“將臨時工局限于巡查、發現和勸阻等非執法行為內”,而是索性采取全面調離的方式,從而根本上避免臨時工染指執法的風險。 將合同工、臨時工排除于執法崗位之外,既是基于執法隊伍專業化、規范化的考量,也體現了對法律至上原則的尊重。常識是,任何行政執法行為,都必須在獲得法律授權之后,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開展。惟其如此,才可最大限度壓縮行政機構的履職隨意性,并使之成為建構社會良序的可靠一環。事實上,過去不少地方“用臨時工執法”的舉動,實則是某些職能部門,超越剛性的法律約束,只為一己之便就擅自行事。 提高執法崗位的準入門檻,加強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查,乃至決定“將合同工、臨時工調離行政執法崗位”,這一系列舉動表明,行政機構不斷自我修正,以求在既有規則架構內,謀求自身行為的合法化……無論其最初動機是出于自覺自律,抑或純粹是為壓力所迫,但最終效果確乎是一定的。也即,社會治理系統內部,實現了更大程度的協調——紙面的法律,與現實層面的執法實踐,不再處于一種堂而皇之的矛盾狀態中。 日常的社會管理,到底是以預設的、普適的法律條款為準,還是任由行政機構依現實需要、實際判斷便宜行事?這,終究是一件關系甚大的事情。從針對臨時工、合同工的一攬子糾偏措施表明,職能部門正改變一貫信奉的功用主義立場,直至逐步回歸到“法律至上”的正態秩序之內。 然玉(重慶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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