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永縣政府17日證實,網上舉報反映的該縣個別領導子女親屬在本地和異地調動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問題屬實,決定對黃某、聶某等7名未經招聘程序違規進入事業單位的職工予以清退。(11月17日新華網) 此次江永縣查處領導干部子女偽造工作檔案問題還是比較得力的。一是,15日《中國青年報》曝光此事后,17日就進行了查處,并有了初步結論;二是,網上舉報的是6名領導干部,現在查明涉及領導子女親屬工作調動的實為10人,不符合程序的是7人。 查清了事實,對相關官員是如何處罰的?新聞告訴我們:黃某、聶某等7人未經招聘程序,違反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經干部人事和機構編制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并報縣編委會,經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對上述7人予以清退。 現在問題是,“予以清退”就行了嗎?是不是后面少了一句“對于其違法行為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不錯,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違反本規定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不過,江永縣的官員沒有看到該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地說,他們已經不是違紀,而是違法;甚至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違法,已經犯罪了,犯了“偽造國家公文罪”。《刑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偽造工作檔案都涉及哪些人,是什么人共同偽造了“真的假材料”?人事部門究竟是瀆職還是合謀? 對于偽造國家公文罪的懲處,《刑法》規定,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別領導可能很不愿意追究7名官員的刑事責任,但每一個老百姓對嚴懲違法者是有期待的。 (殷國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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