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禁艾滋病人進公共浴室,妥不妥?
www.fjnet.cn?2013-10-15 09:06? 陳尚營 巒林?來源:新華網 我來說兩句
公共浴室設“禁艾”標志要慎重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商務部起草的《沐浴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該辦法擬規定,沐浴場所應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標志。(10月14日 《北京晨報》) 從網友的留言看,支持的一方大都持“不怕一萬,就怕萬一”的態度,認為規定是對其他人的保護。反對者則認為,沒有流行病學調查顯示,曾有人是因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艾滋病,此舉涉嫌歧視。 不妨先把該不該設警示標志的問題放在一邊。假設一下,“禁艾”標志得以在沐浴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它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艾滋病不像皮膚病等疾病,僅憑肉眼就能觀察。也就是說,警示標志如果設立,但最終患者進不進浴室,還是全憑自覺,這和不設警示標志有何不同?沐浴場所不能也無權對誰攜帶有艾滋病病毒作出判斷,這種不太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如何執行,恐怕也是一個問題。 艾滋病只是一種疾病,艾滋病感染者僅僅是病人。艾滋病主要通過性接觸、血液和母嬰三種形式傳播,一般的接觸(如一起吃飯、握手等)都不會傳染艾滋病。在公共浴室設立“禁艾”標志,弄不好會加劇公眾對艾滋病的恐慌,加深公眾對艾滋病的誤解,對在全社會樹立反對歧視艾滋病患者的氛圍造成影響。 規定的意義在于“立規矩、成方圓”,有效維護社會秩序,但如果它的設立不能達到目的,這樣的規定在出臺時恐怕需要慎之又慎。《沐浴業管理辦法》還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希望爭議和討論有助于在最終的成稿里作出“最不壞”的選擇。(作者系新華社記者) “禁艾入浴”無關歧視,但應科學審視? 的確如專家所言,“56℃30分鐘就能殺滅它”,“完整無破損的皮膚是很好的防御屏障”,也就是說艾滋病、性病等的傳播沒有一些人想象的那么嚴重。但另一方面,公共安全不能以僥幸心理為前提,須知,很多公共安全的事件發生正是源于那些“看似不可能發生的因素”,萬分之一的發生可能性如果落到了某個人的頭上那也將是百分之百的不幸。 天平的一邊是事關某些群體的消費自由;天平的另一邊又是公共衛生安全和公眾的健康權,如果非要作出權衡,我想消費自由作出適當的讓步是合情合理的。任何人都沒有理由與權利拿別人的健康權利開玩笑、做賭注。 更深一層,很多人都在質疑這項規定的可操作性,洗浴中心的管理人員認為自己“無從監管”。我想這樣的質疑理由并不是很充足,因為規定針對的是淋浴業經營者的“設立警示標志”而言的,并沒有賦予經營者監管的義務或賦予其禁止某類人進入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僅是起到提示、警示,設立警告標志,沒有這樣的標志將受到行政處罰。也就是說,這項“擬規定”根本上是一項行業規定,是在對洗浴場所的經營行為作出規定,僅僅是“設立警示標志”怎么是沒有可操作性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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