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摔死女童案不能止步于死刑
m.shockplant.com?2013-09-26 08:46? 張?zhí)煳?來源:北京青年報 我來說兩句
導讀:法律判決之后,應該有更多的人思考如何給予更多的“少年韓磊”以有效的幫助,使其能夠逐步走出混沌、回歸社會,而不至變成給社會帶來更大危害的“罪犯韓磊”。這既是對社會的幫助,也是對更多處于邊緣狀態(tài)的“韓磊們”的救助。處死一個罪犯容易,拯救一個可能滑向犯罪的邊緣人卻難。而拯救永遠比懲罰更重要。 昨天,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一審宣判,主犯韓磊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鑒于該案情節(jié)之惡劣、后果之嚴重,這一判決結果并不意外。 雖然針對死刑的存廢及適用范圍,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一向多有爭論,但按照罪刑法定原則,這一案件的判決符合現行刑法的規(guī)定,法官當庭宣讀的判決書中,對該案的定性及量刑依據,也給出了比較完整的論證。況且,被害女童的親屬當庭宣布放棄此前曾經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也間接表達了但求韓磊一死的決心,斷絕了被告積極賠償以取得原告諒解的可能。 但是,即便被告罪不可赦,即便死刑判決有法可據,以法律之名剝奪一個人生命,也是一個沉重的抉擇,理當慎之又慎。而就社會效果而言,每一件死刑判決,都必須在本質上有利于促進社會正義的實現,而非簡單滿足被害人或旁觀公眾的復仇心理。具體到本案,主犯韓磊被判死刑乃至最終伏法,固然滿足了被害女童親屬但求其速死的情感訴求,但無論對于被害者親屬,還是社會公眾,韓磊的被處死都不是一件值得快慰的幸事。韓磊摔死無辜女童,進而將自己引向死路,既是女童及親屬的悲劇,也是社會的傷痛,而對韓磊本人而言,何嘗不是人生悲劇。 今年38歲的韓磊,14歲因偷竊自行車被送工讀學校,22歲因偷竊汽車被判無期徒刑,經數次減刑,服刑15年后出獄。就其經歷觀察,韓磊少時屬于典型的“問題少年”。在其青少年成長階段,韓磊一面堅持學習、寫作,一面卻不斷惹是生非,直至因盜竊汽車而被重判。而即使在獄中服刑,韓磊還通過自學考取5個不同學科的文憑。這樣的成長軌跡,證明韓磊始終是一個內心充滿矛盾和糾結,同時與社會不能平順相處的邊緣人。 任何社會都無法根絕在人生與法律邊緣上游走的邊緣人,嚴刑峻法可以將這些人暫時性地囚禁于監(jiān)室,卻很難從根本上促成這些人的轉變,正如15年的服刑經歷,并沒有根本改變韓磊一樣。而主動向邊緣群體表達善意,為其提供關懷、幫助,反而可能幫助他們走出邊緣狀態(tài),真正回歸主流社會,成為自立且守法的公民。而恰恰在這些方面,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與法律懲罰相互補充的救助機制,幫助這些邊緣人順利地回歸社會。 盡管媒體的報道已經很多,但我們仍然不能詳盡地獲知15年牢獄生活究竟在韓磊的心里留下了什么,從其出獄后的短暫經歷中,也找不到促使其仇恨社會、仇視他人的跡象。但因單純的口角沖突,卻引發(fā)其狠狠摔死女童的暴怒舉動,卻充分證明其心理處于十分扭曲和暴戾的非健康狀態(tài)。 面對犯罪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法律一般不會過多考慮犯罪者的心理狀態(tài)和心理活動,否則罪刑法定原則就可能被突破,法律就可能失去剛性的標準。因此,只要主觀犯意可以確認,罪犯后果事實發(fā)生,法律就是鐵面無私的判官。 但是,社會的思考卻不能止步于法律的審判。法律判決之后,應該有更多的人思考如何給予更多的“少年韓磊”以有效的幫助,使其能夠逐步走出混沌、回歸社會,不僅不繼續(xù)危害社會,甚至發(fā)揮其才能,成為優(yōu)秀的人才,而不至變成給社會帶來更大危害的“罪犯韓磊”。這既是對社會的幫助,也是對更多處于邊緣狀態(tài)的“韓磊們”的救助。處死一個罪犯容易,拯救一個可能滑向犯罪的邊緣人卻難。而拯救永遠比懲罰更重要。 本報評論員 張?zhí)煳?/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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