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實名制是推進信息保護的契機
www.fjnet.cn?2013-09-02 16:49? 張 濤?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由工信部制定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9月1日起實施。根據規定,用戶辦理固定電話裝機、移機、過戶,移動電話開戶、過戶等,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拒絕出示有效證件,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其辦理入網手續。(9月1日《北京晨報》) 與三年前的“手機實名制”相比,此次納入法律強制執行的“電話實名制”的適用范圍有所擴大,除了手機用戶外,固定電話用戶、寬帶用戶甚至是無線上網卡用戶都包含其中,被譽為“史上最嚴電話實名制”。此舉有利于防止垃圾短信,打擊電信詐騙,但由此也帶來了公眾關于個人信息泄露的擔憂。2011年,北京“出售個人信息罪第一案”中,就是7名來自電信、聯通、網通三大電信企業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向“私家偵探”出售大量公民個人信息。 對于電話實名制可能帶來的信息泄露,工信部也做出了一定的制度設計,專門出臺了《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但信息泄露是一個共性難題,據統計,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規,以及近200部規章涉及個人信息保護,包括規范互聯網信息規定,醫療信息規定,個人信用管理辦法等,都無法真正約束個人泄露。僅憑一部新的部門規章,又焉能做到獨善其身呢? 根據2002年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此次《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也只是強調“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對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在現實中,除了三大運營商自有營業廳外,還有點多面廣的報亭、私營店在出售手機卡。報亭業主和個體老板不屬于國家機關或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于他們泄露個人信息行為的約束,無疑是法律的空白。 同時,個人信息泄露無處不在,防不勝防,直接導致舉證難、維權難的尷尬。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很難知道自己的信息是在什么時間、地點、以什么方式、被誰泄露的,即使懷疑電信運營商泄露了自己的資料,也沒有能力去證明這一點。用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政策與發展研究所闞凱力教授的話來說就是,“對于信息被泄,普通老百姓幾乎是‘刀俎下的魚肉’。”在2011年底中國青年報所做的社會調查中,七成受訪者在個人信息遭泄后選擇了“忍耐”。 當前我國電話用戶已達14.5億戶,約有2.8億電話用戶還沒實名登記。電話實名制的全面推行,讓個人信息保護面臨嚴峻考驗,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不失為完善法律法規、筑牢公民隱私保護網的一個契機。醞釀多年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應盡快制定出臺,規范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明確泄露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一方面,犯罪主體應擴大至所有組織和個人。罪與非罪不應以身份為區分,只要侵犯個人隱私,都應納入法律制裁范疇。同時,建立舉證倒置制度,只要相關機構無法證明信息保護不存在過失,使用信息來源合法,都應認定其侵權行為成立,給予當事人相應賠償,從而大大增強消費者維權的底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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