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門不入”凸顯道德入法執行難
m.shockplant.com?2013-08-06 09:17? 錢兆成?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我來說兩句
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在一起贍養糾紛案中,法院判決5子女定期看望老太太,但由于子女與老人有矛盾,根本不執行判決。而后在法官的勸導下,子女們雖然同意“回家看看”,卻只在門口“看看”,連門都不進。(8月5日《江淮晨報》) 父母養育子女,子女就有義務贍養父母。古語有云:“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然而的確就有這樣一些子女,他們拒絕?;丶铱纯?拒絕贍養父母。 不過,針對子女不贍養老人的問題,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經將“?;丶铱纯础比敕?這既強調了倫理道德的正義性,又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參考依據,體現了法的善意。然而法律能夠調節社會倫理關系嗎?筆者對此存疑,入法后帶來的判決執行難的問題,或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 首先,一旦法院判決子女定期地探視父母,如果子女不執行,法院的強制執行將面臨著各種困難。“?;丶铱纯础笔且环N以行為作為標的的訴訟,子女不履行判決,法院也無權把子女抓回家探視父母。 其次,即使子女服從判決主動地去探視父母了,那么,有可能因為父母把他們訴諸法院,而跟父母斗氣,這樣不僅不能使父母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反而會惡化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增加父母與子女雙方的精神負擔。法律不是萬能的,這種判決出來的親情,只能是一種強制。 新聞中的事實驗證了筆者的判斷,法院可以判決這5名子女?;丶铱纯?他們則可以常回家望望——看是看了,但只是遠望,三過父母之門而不入,法律又能奈之若何呢? 由此可見,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律是有理想的,法律的理想總是繞不開正義、秩序、幸福和法治這些法學的基本范疇。法律是實踐理性的產物,是人類為了解決自身苦難,到達幸福的諾亞方舟。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在處理復雜社會問題時,除運用法律調整外,還應有政策、紀律、規章、習俗、道德及其他社會規范。在需要綜合治理的場合,法律有時也不是首選的手段。還有經濟、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在倫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時常表現得十分無力。孝應該是發自內心的一種潛在意識的自然流露,并非靠強制所能產生。法律也許可以強制不孝子拿出養老費用,但卻無法喚回他們已經缺失的孝心,“?;丶铱纯础敝皇且粋€善意的提醒。筆者期望這些子女在“?;丶铱纯础倍崦婷?苦口婆心的提醒下早日找到人性的回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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