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責任終身制別成了“免責制”
www.fjnet.cn?2013-08-01 08:33? 王 琳?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執法過錯終身追究”,這類表態最近在媒體見得不少。最新的例證來自河南省公安廳,一個名為《河南省公安機關執法責任及執法責任終身制規定》已從8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該“規定”,河南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部門及執法民警,對實施的各項公安執法工作終身負責。 這些規定看多了,其實挺別扭。現在如是規定,若算是“進步”,難不成以前的執法過錯就不需要“終身究責”?有權必有責,權責須一致。這是基本的政治倫理。權力與責任的正比關系,是確保權力正當運行的基礎。公安部門與公眾的生活最貼近,因此被稱為“看得見的政府”。毫無疑問,公安有權,但公安也有責,這都是事實。權力是法律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而不得不授予的一種“惡”。另一方面,為了遏制這種“惡”,法律又在規范權力上做了種種努力。與權力規范相伴隨的,就是各色責任機制。 說起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公眾最為關注的,還是法律責任。當下普遍存在的“有權而無責”或“權大而責小”,并不是法律刻意為之,而是各地對法律執行不力所結出的“惡果”。既然濫用權力、錯用權力也沒什么風險,為什么不隨性一把呢!想想這些年冤假錯案時被曝光,若要反思,執法人員的權責不一當是重要一環。假如問責制能把關在前,讓權力能及時得到警醒并不得不收斂,又何來如此亂象! 到今天,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紛紛在公共輿論平臺上表態要加強究責,并不時推出一些新舉措。我們當然不能說這些表態不應該,而是更該提醒,有了“文本”還得有行動。“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既然談“究責”,那就先“究”一個出來看看。“是騾子是馬,拉出來瞧瞧!”倘若光有一紙制度,到頭來還不是一句空話。本意是要強調“追責”,結果很可能又被異化為“無責”甚至“免責”。 “執法責任終身制”不能成為“免責制”。在公共輿論場上,個案的宣傳效果遠甚于枯燥的文本。取信于民的辦法,就是公開究責個案,讓民眾實實在在地看到“權責一致”的實現,也讓全體執法人員和司法官員看到“權責一致”并不是空頭支票。在道德爬坡的時代,光從道德上要求執法者對權力敬畏,注定效果甚微。而有效的責任機制則能從制度上約束權力不被濫用。 一個提醒是,去年以來,河南、河北、浙江等地陸續曝光一些冤假錯案。為冤案苦主平反昭雪,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一步,盡管這一步走得也很艱難。但別忘了,昭雪并不是冤獄善后的終點。對責任主體依法究責,也是實現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一步。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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