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之春為何遲遲不來
www.fjnet.cn?2013-06-26 08:41? 王 琳?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實施半年來,中華環保聯合會試圖作為原告,在多家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但遭遇的尷尬是,法院要么以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相關司法解釋為由拒絕立案,要么讓立案申請就此石沉大海,再無下文。 一面是環境污染事件頻發,一面是環境訴訟尤其是環境公益訴訟步履維艱。這種反差,當然不是一句“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就可以解釋清楚。 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前,公益訴訟并不被認可。因為法律將民事訴訟的原告限定為“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這導致了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社會團體都不能提起“他人”的訴訟。 而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被普遍認為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起點。有媒體甚至樂觀預斷,公益訴訟的春天就要來了。 理想雖然豐滿,但現實仍然骨感。環境公益訴訟在法院遭冷遇,這并不令人意外。絕大多數環保庭都形同虛設,開審的案件量極少。有的環保庭甚至傳出了法官因太過輕閑,而不得不跨界審理離婚案來維持基本的工作量。 如今法律已經修改,原告資格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已經松綁,但為何該來的“春天”還遲遲不來?問題仍然指向可能的地方保護和司法行政化。很多環境污染事件,或多或少都跟地方政府有關,有的污染源甚至就是地方政府扶持的某些大企業或大項目。一些地方政府或出于政績的考量,或出于對GDP增長的需要,或出于對嚴重污染企業的過分依賴,從而形成了打壓民間環境維權的習慣性思維。 所以說,以“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相關司法解釋”為由拒絕對環境公益訴訟立案,實為托詞。法官首先是,而且理當是法律的奴仆。司法解釋是對法律具體適用的解釋,它以法律規定為基礎和前提。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已有規定,法院就該執行。 當然,在成文法國家,法律有一些抽象和概括性條款實屬常見。如上引條文中“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究竟指哪些“機關”、哪些“組織”,就頗顯語焉不詳。這也是今天學界和實務界爭議不休的焦點。 由最高法院推出相關司法解釋來具體界定何謂“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當然是較好的選擇。但在司法解釋尚未出爐之前,也并不意味著,法院就無權或不能受理環境公益訴訟。如對法條中的某些用語有分歧,可呈報最高法院作出答復。最高法院在如何適用法律上也有分歧的,還可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答復。找到符合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釋,并非沒有路徑。關鍵的問題其實還在于,環境公益訴訟大多涉及面廣,影響力大,與地方政府又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基層法院是否愿意以司法智慧來處理這樣的棘手案件,頂層設計又是否愿意以科學的程序設計來保護基層法院擁有抗拒地方干擾的勇氣和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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