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定罪:門檻降低更要籬笆收緊
www.fjnet.cn?2013-06-24 11:00? ?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新華社北京6月23日新媒體專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司法解釋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明確致一人重傷即可定罪,降低了定罪門檻,提高了環境犯罪的成本。 近些年,我國在環境治理方面投入很大,但是,由于粗放的經濟發展方式沒有得到根本轉變,治理效果并不理想。加之一些地方政府緊盯GDP不放,不顧自然環境的承載能力,上馬項目時疏于對環境的保護,使我國環境治理面臨更大的壓力。“蓬萊油田溢油”“血鉛超標”等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更是環境危機加劇的突出體現。 嚴懲環境犯罪,既是大勢所趨,也是民心所向。如今,人們對環境質量的追求越來越高,清潔的水、清新的空氣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嚴懲環境污染犯罪,不僅順應了環境保護的大勢,也順應了公眾對環保的新期待。正因為如此,新規定降低環境污染定罪門檻,收獲輿論一片叫好之聲。 從規定的內容來看,無論是將過去污染環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定罪的要件,改為一人以上重傷就可以定罪;還是把過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處罰,改為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處罰;抑或明確界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認定標準,都是從法律上表明對環境污染嚴懲不貸的態度,也直接回應了公眾對環保問題嚴格執法的期待。 不過,考慮當下我國環境保護的現實,在法律條文層面降低定罪門檻、明確定罪標準雖然很有必要,但在環境保護話語權仍然比較弱勢的情況下,只在法律條文方面做到“硬氣”恐怕還不夠,還必須提高法律的執行力和約束力,從制度上收緊籬笆,做到法律之內無例外。 例如,對于“致30人以上中毒入罪”這一規定,就有網友提出擔憂,“以后會不會出現更多的29人中毒”?在以往發生的污染事件中,我們看到過太多瞞報和謊報的情況,這樣的擔憂也并非杞人憂天。 完備而嚴厲的法律,有望成為污染制造者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它可以讓排污企業和監管機構有所忌憚,不敢對于我們珍視的環境再胡作非為。但是,如果這記重拳在潛規則面前經常“打空”,恐怕就很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因此,在為環境污染定罪門檻降低叫好的同時,我們也更加期待司法和環保部門以實際行動,從典型污染案例做起,大力提高法律執行力,讓公眾看到法律規章從紙面落實到現實。如此,才能真正對污染環境者起到震懾作用,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建設一個山青水綠的“美麗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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