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規”亦需關進制度的籠子
www.fjnet.cn?2013-04-11 06:48? 傅達林?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雙規”扮演著刑事強制措施的執法角色,對被調查者可能帶來極大的人身和權利危險,如若不能明確納入法律的細致規范,很容易出現濫用私刑的情況。 9日凌晨,被“雙規”的溫州市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工程師於其一死亡,照片顯示死者全身有多處紅色淤塊,家屬質疑死者曾遭刑訊毆打,溫州市委已成立專案組調查。 這無疑是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照片上的紅色淤塊與死亡有什么關系,究竟是溺水死亡還是刑訊逼供致死,遺體有無家屬所稱的被強送殯儀館,這些疑點都有待在獨立公正的第三方調查機制下,給公眾一個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此案的焦點顯然不止于此。由于發生在“雙規”期間,非正常死亡使得“雙規”這一反貪措施,再度被置于法治審視的案臺。 “雙規”適應了黨和國家反腐肅貪、查辦職務犯罪的形勢需要,指向的是手中有權的黨政官員,故公眾對其隱含的缺陷缺乏足夠關注。到目前為止,“雙規”的正式法律依據只有行政監察法,黨內法規是《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而立法語言表述為,“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字面上并未界定清楚“雙規”的行為屬性,實踐中則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這種形式上游離于法治體系邊緣的“雙規”,實質上卻扮演著刑事強制措施的執法角色,對被調查者可能帶來極大的人身和權利危險,如若不能明確納入法律的細致規范,很容易出現濫用私刑的情況。 雖然中央紀委、監察部相繼出臺規范性文件,對“雙規”做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但從法律規制的角度看,“雙規”究竟是什么性質的執法行為,能夠采取哪些調查手段,其適用的條件、程序、期間如何,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被調查者擁有哪些權利救濟等,都缺乏具體的立法規定。公檢法機關辦案,依據憲法尚需相互監督制約,“雙規”卻無獨立部門的牽制,公眾也難以進行監督,這無疑不利于被調查者權利的保護。 從誕生之日起,“雙規”之所以被視為直刺腐敗的利劍,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擺脫了正式偵查手段的諸多限制。在反腐特定時期,這種超常規性措施具有很強的實用功效,對于處理黨內中高級干部貪腐案發揮過巨大作用。但是,隨著國家反腐戰略的調整,法治的反腐正途必然要求“雙規”自身也須納入法治軌道,而不能成為法治的“盲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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