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證據 核心在權力制約
www.fjnet.cn?2012-11-24 13:36? 練洪洋?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在權力制約議題之中,除了執法系統內部制約體制的檢修,檢察權的獨立性也必須高度重視,才能將非法證據采用率降至最低。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則對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操作程序作了規定,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同時,規則還規定了排除非法證據的效力。 采用刑訊逼供、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獲取的言詞,本為追求實體公正而犧牲程序公正,結果往往是兩者俱失,程序不能保障,實體無從談起,成了制造冤假錯案的溫床,與人類社會追求的法治文明背道而馳。對非法證據排除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法律界與社會早有共識,并訴之規章,《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皆明確,“以嚴重侵犯公民權利方式取得的證據,不能采納為定案的根據”。新的刑訴法更進一步明確“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甚至還專門出臺過《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然而,知易行難,個別地方刑訊逼供觀念根深蒂固,非法取證現象屢禁不止,冤假錯案時有發生。 言之鑿鑿的明規則得不到應有的尊重,非法獲得證據的潛規則仍然暗流洶涌,可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重目的輕手段,是一種惡習。只要盡快破案,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還受害者一個說法,就算大功告成,立功受獎,很少人會對辦案過程的程序正義、證據合法性進行嚴格的拷問;辦案人員或不愿意投入精力,或偵查能力不足,而過多依賴“由供到證”的傳統偵查模式,千方百計避開監督,赤膊上陣搞逼供,非法獲取證據。 我國的司法制度設計,也考慮到這一層,賦予了檢察機關偵查監督職能。當證據的合法性在法庭上已受到辯護方質疑時,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有權調查偵查人員的偵查行為是否依法進行,并對非法證據進行否決。然而,長期實踐形成“公、檢、法一家親”甚至“公”在“檢”上的現實,在一定程度上虛化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削減了制度效能。 今次修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強調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辯護權、辯護律師會見權、辯護人閱卷權等,并規定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公訴人可以提請法庭當庭播放相關時段的訊問錄音、錄像等,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的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有助于非法證據的排除。種子無疑是良種,能否順利開花結果,沒人敢打保票,因為相關表述并非第一次見諸法律法規中。排除非法證據,除了紙面上的規程,更關鍵一票在于權力制約,讓偵查人員的一舉一動都受到有效的監督,使之無法走捷徑,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據。否則,再多規定也動不了死腦筋,改不了老習慣。 在權力制約議題之中,除了執法系統內部制約體制的檢修,檢察權的獨立性也必須高度重視,才能將非法證據采用率降至最低。檢察權的獨立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外在獨立性要求檢察機關及其檢察官辦理案件時只服從法律,不受其他機關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內在獨立性則要求實行主訴檢察官制度,實行辦案檢察官個人負責制,而非聽從行政命令。綜合治理,合力圍剿,才有可能讓非法證據無處藏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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