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有義務禁止車廂內欺小凌弱
m.shockplant.com?2012-08-28 17:28? 柏文學?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8月26日,長春市102路公交車內車廂擁擠,一名殘疾男子占座后未給一名中年婦女讓座,中年婦女的同伴打了殘疾男子一巴掌。其后中年婦女和同伴下車,車上圍觀乘客對她們行為表示不滿。(8月28日城市晚報) 不讓座至多是道德不夠高尚,有時還有無需公告的特殊情況,比如殘疾。而動手打人,是比不讓座更不道德的行為,是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對于不讓座者,可以進行勸告、教育、說服,至多譴責,或者讓當事人自我解釋;而動手打人者,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正懲罰,受到治安管理條例的處治。道德范疇的事情,連國家法律都得謹慎行事,不予輕率介入,任何個人更沒有權力,使用暴力處理。打人,屬于越權“私刑”,顯然屬于法律不容。 設想若這殘疾男子身高體大,虎背熊腰,那女子還敢動手?前天杭州一名小伙未給抱小孩的婦女讓座,被與婦女同行的男子連扇5個耳光,鼻血直流,眼鏡成為碎片。這就揭示一個事實,這些貌似有理動手打人的人,實質上是為一己私利欺小凌弱,遵循的是叢林法則,與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禮儀社會水火不容。公交車,是公交公司的社會服務窗口,公交公司有義務禁止車廂內的欺小凌弱。 現在,公交車上只是簡單提倡為“老弱病殘孕”讓座,但是還有幾件事情需要做細做實。一是有必要通過圖示宣傳牌,提醒需要別人讓座者說一聲“請讓個座好嗎”,提醒接受讓座者道一聲“謝謝”;二是提醒乘客不要強迫別人讓出普通座位;三是車廂內發生打人案件時,需封閉車門,立即報警。乘客乘坐公交車被他人侵犯人身權利時,公交公司有義務報告警察前來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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