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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對《知音》上市耿耿于懷

www.fjnet.cn?2012-05-04 10:21? 顧駿?來源:新聞晨報 我來說兩句

“知音傳媒集團”將要進軍股市,讓某些人不爽。作為集團核心資產的《知音》雜志,創(chuàng)刊于1985年,自始就以感情、案情、明星隱私等內容和別具一格的文風吸引讀者,一路走紅,在二三線城市的草根人群擁有廣泛的群眾基礎,發(fā)行規(guī)模達到600萬份,在各類刊物中名列前茅。 (5月3日《北京日報》)

《知音》的經營是成功的,因此才有了上市的可能。不過,其風格所受的批評之烈、內容涉嫌侵權遭遇的訴訟之多,幾乎與它的高發(fā)行量相映成趣。 “文風矯揉造作、煽情和狗血泛濫”,“借名人和明星隱私吸引讀者,頻頻引發(fā)訴訟”,“將故事與新聞相混同導致公信力低下”,更成為雜志的三大“罪狀”。有人為此惡搞出了一種庸俗不堪的“知音體”,以宣泄對《知音》的惡感。公共形象不佳,從而引發(fā)輿論對雜志的嚴重負面評價,現在又導致集團上市被強烈質疑。

公眾希望雜志能盡到社會責任甚至審美責任,不要以過于“怪異”的內容和風格惡心讀者,這可以理解,在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進程中,企業(yè)確實應該以此為目標。但平心而論,社會責任不是法定義務,只能由雜志主動承擔,不能由公眾強加。至于文學風格,則只與購買雜志的讀者有關,而同其他人沒多大關系。有人就好這一口,所以才愿意掏錢買;若改了口味,丟了市場,雜志辦不下去,熱衷以“知音體”惡心辦刊者的那些人會來埋單嗎?權利要與義務對等,干預企業(yè)經營的行為往往要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惡搞《知音》的人士愿意與被惡搞的對象組成一個命運共同體嗎?

真正可以構成反對《知音》上市理由的,是該雜志老惹官司,被人以侵犯隱私或名譽權告上法庭。然而,只要雜志社賠得起錢,賠錢之后還賺得更多,而法院和有關部門又沒有查禁或關閉刊物,一部分人即便覺得《知音》惡心,也沒有辦法不讓知音傳媒集團上市。因為對企業(yè)上市的審核,最后把住的是投資者的兩大命門:盈利性和安全性。只要企業(yè)的盈利是可靠的,不存在欺詐,投資者用腳投票的結果將說明一切:股民認不認購知音傳媒集團的股票,是對《知音》雜志最好的市場檢驗。

說得透徹些,鄙視《知音》和追隨 《知音》的大體上是不同的兩撥人。只要留心一下,在國內一些大都市里,《知音》賣得最好的地點,往往是長途汽車站或者火車站。較低的受教育程度,較低的文學品位,較低的經濟收入,還有較低的文化消費能力,構成了《知音》讀者群的基本特征。 《知音》的經營定位由此而來,其成功也由此而來。除非我們不允許這樣一個階層存在;或者允許他們存在,卻不允許他們的需求存在;或者允許他們的需求存在,卻不允許滿足他們需求的文化產品存在——否則,《知音》之類的“離離原上草”,總會“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大都市里那些追隨高品位的“精英”或“準精英”,如果能站在草根階層的立場上,而不是簡單唾棄《知音》,認真做些文化普及的事情,在滿足草根階層文化需求的過程中,逐步提高他們的品位,使其最終走出《知音》的“惡俗”,豈不要比反對知音傳媒集團上市更加符合市場邏輯,更加符合人性標準,更加符合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要求?

說得再深一些,到了今天,“文化”中不但包含著可以流傳千秋的高雅文化作品,也容納了提供人們工余飯后消遣娛樂的無害的文化產品。兩種文化各有其功能或價值,不應該偏廢,更不應出現非此即彼的選擇性意見。近年來,一些優(yōu)秀文化作品尚且已經通過“文化交易所”和商業(yè)炒作,走上了文化產業(yè)的道路,像《知音》這樣本來就屬于低端消費對象的文化產品,其所在企業(yè)上市就更不應該是個問題了。

一句話,對《知音》的批評可以繼續(xù);惡搞“知音體”的人們如能保持興趣,《知音》又視之為不花錢的廣告,也可以繼續(xù)。至于知音傳媒集團能否上市,就交給市場去解決吧,沒必要多操閑心。

  • 責任編輯: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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