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得接受宴請”是在重復常識
www.fjnet.cn?2012-04-06 17:06? 龍運燦?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記者近日從最高法獲悉,最高法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落實廉政準則防止利益沖突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廉政新規》)要求,法院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宴請,同時不得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營利性活動,不得利用在辦案工作中獲取的內幕信息,直接或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4月6日《新京報》) 《廉政新規》規定,法院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禮金、宴請;不得參與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的盈利性活動;不得直接或間接買賣股票與證券投資等等。這些規定,大多似曾相識,而在你我根深蒂固的意識中,這些規定本身便應該法院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的品質,何以如今才提及?難道之前一直都無需遵守么? 顯然不是!無論是我國的《法官法》還是《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其中為確保司法公平的篇章里,都有這些舉措,與這《廉政新規》八個方面二十四條規定相比,唯一的區別可能就在于,前兩者之中的規定,沒有后者的詳實,但仔細翻閱前兩者,便大致可知《廉政新規》其實并無新內容。故而,我們也無需對這新規拍手叫好,畢竟,對一些常識性內容的反復強調,足見立法者本身的不作為與懶惰。 而另一方面,對常識的反復強調,也見證了當前對法律法規的執行力甚為低下。《法官法》無需多言,乃法律,必須遵照執行,即便是《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其效力雖低于法官法,但也等同于行政規章,也是必須執行的,可在現實中,執行力卻如此低下,多次“何以至此”的拷問,早已將真正原因曝光——無非是司法不獨立,行政權力干預過多。 一些無需驗證的常識,卻被反復強調與提及,這不僅僅是司法不作為的體現,更是司法之恥。畢竟,當法律法規被架空成為花架子,才需反復提及常識以安撫民心,嫁接在“懂法知法者寥寥”的現實語境下,此舉屢屢湊效,但在一個信息技術高度發達的現代,這般拙劣的技法終將原形畢露。 如果我們不知情,為“法官不得接受宴請”之事,或許會拍手叫好;但當我們完全知情,只會陷入無奈又無力的無語狀態。要避免這般矛盾與尷尬,仍需強調一個常識:一千次的重復申明不如一次強有力的執行。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可能避免一次次強調常識的尷尬。而歸于一點的總結,仍是實現司法獨立,除此之外別無良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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