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居住證制度問題有了新的進展。10日,在全國政協“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提案辦理協商會上,公安部副部長黃明介紹,《居住證管理辦法》已經形成草案,正在征求意見,今年將報國務院審定。(3月11日《京華時報》) 從2002年上海“破冰”起,居住證已經走過了10個年頭。隨著越來越多城市的推行,這一發端于地方的管理智慧,如今悄然上升為國家政策。2010年,國務院轉發國家發改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首次以國務院文件的形式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如今,《居住證管理辦法》年內報審,又釋放出全面實行居住證的可喜信號。 一紙規定的醞釀出臺,不僅僅基于“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目前,全社會已經形成普遍共識:從“暫住證”到“居住證”,不應只是一場文字游戲,而應真正體現政府部門從管理到服務的理念革新,承載流動人口從義務到權利的待遇轉變。給予持證人相應的市民待遇,包括享有同等的公共資源、獲得公平的就業機會、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等等,才是居住證制度應有的“含金量”。而這一切無疑需要規范而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正如黃明副部長所言,《居住證管理辦法》主要針對的是目前農民工進城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即證件和落戶。證件意味著權利,實現“同一座城市,同一種待遇”。目前,各地居住證制度都是各自為政,一些地方為居住證附加了諸如金融服務、電子政務、電信充值、社會性便民服務等五花八門的功能,卻并未從實質上涵蓋就業培訓、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流動人口最為關心的市民待遇,導致居住證叫好不叫座。2009年上海市政協的一次調研顯示,由于居住證含金量不高,20萬名來滬人員不愿辦理居住證。 倘若所給非所需,居住證難逃換湯不換藥之嫌,令制度善意大打折扣。在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之際,有必要對附著在居住證上的公共服務予以明確。誠然,其他服務措施可以因地制宜,讓地方政府根據自身情況靈活實施,流動人口就業、技能培訓、子女就學等核心待遇則必須寫入條文,確保流動人口最基本也是最關鍵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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