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曾見過“臨時工”可以參與執法的規定
www.fjnet.cn?2011-12-09 08:57? 禾 刀?來源:燕趙都市報 我來說兩句
12月7日,河南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凡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自實施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按照《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今后一些臨聘人員將不能參與執法,執法錯誤,執行機關應給予賠償。(《河南商報》12月8日) 對私權,法無規定即自由;對公權,法無授權即禁止。臨時工不得參與執法,這本來就是法治的基本常識,現有法律體系中,也從來找不到賦予臨時工參與執法的條款。但是,常識告訴我們,出臺禁止臨時工參與執法的規定并非畫蛇添足,因為在現實中,臨時工常常一方面扮演著違法的“踐行者”,另一方面又常常成為推卸責任的天然“替罪羊”。 明知臨時工無權執法,卻默視乃至縱容臨時工參與執法,對執法者而言,“好處”大抵有四個:一是可以以臨時工的簡單工作方法,以半工作半威懾的方式達成預期目的。即便事發,可以以更為嚴厲的懲戒平息眾怒;二是臨時工往往身處社會底層,更容易博得公眾同情,對臨時工的處理更易息事寧人;三是臨時工缺乏“根深葉茂”的背景,處理相對更為容易,從而可以充分表現出管理者的高姿態;四是臨時工待遇微薄,之所以肯背“黑鍋”,很難說這背后沒有利益驅動。 臨時工執法的高效率和執法機構承擔的低風險,使得一些執法機構對臨時工樂此不疲。實際上,早在1996年,勞動部辦公廳就曾在《關于臨時工的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中指出,“《勞動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受有關的福利待遇。 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更是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這意味,從法律角度上講,過去的臨時工已經被具有契約性質、更易受到法律保護的合同工所取代。從這層意義上講,臨時工這一用工形態已經成了“老古董”。 然而,對于一個法律意義上并不允許存在的用工形態,在一些執法機構依然大量存在,這本身就是對法律的公然褻瀆,也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漠視,更是對勞動監察管理部門缺乏有效作為的現實隱喻。對于法律從未賦權的特殊群體,一些執法機構出于規避風險的自私考量,違法讓渡執法權,這本身就是一種“不作為亂作為”的瀆職。特別有必要指出的是,在那些臨時工“替罪羊”事件中,理當受到嚴厲問責的真正執法者,卻往往被輕描淡寫。 總之,哪里有臨時工參與執法的現象,往往就存在執法部門的有法不依。倘若對執法部門有法不依的問題不能嚴肅對待,不能嚴厲懲處,堅決杜絕,即便沒了臨時工,法律也難以挺直腰桿,更無法捍衛法治的尊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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