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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認領被拐嬰兒不宜送回買主家
m.shockplant.com?2011-06-14 08:39? 孫瑞灼?來源:東方網    我來說兩句

日前,由公安部掛牌督辦、聊城警方偵破的兩起重大販嬰團伙案相繼審理完畢。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無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然而,被解救出來的29名嬰兒,卻因為無法找到親生父母被送回買主家,等待未知的命運。(《山東商報》6月13日)

類似的事情曾多次發生。如,2003年昆明“10·8”專項打拐斗爭后,被賣到福建晉江的26個孩子,經歷了警方解救后,同樣戲劇性地重新回到了買主“父母”家。在職能部門看來,無人認領的被拐嬰兒重回買主家似乎成了“最好”的選擇。我卻認為,這種做法會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無人認領的被拐嬰兒不宜再送回買主家!

我們知道,拐賣嬰兒犯罪之所以屢禁不止,是因為有巨大的買方市場。雖然《刑法》規定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據“對被賣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撓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現實中對收買嬰兒行為的處罰相當輕,基本上是不追究刑事責任。正是這種過輕的處罰,導致嬰兒買方市場長期存在,令拐賣嬰兒犯罪“打而不死”。如果被拐嬰兒被解救出來后,只因找不到親生父母,就再次被送回買主家,雖然名義上是寄養,但如無其他情況,被拐嬰兒可能長期在買主家生活,直到長大。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等于沒犯罪,很可能會給公眾造成“收買孩子不會受處罰”的錯覺,這種僥幸心理有可能會“鼓勵了這種行為的發生”。

而最重要的是,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由買主代養,在法律上并無依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嬰兒長期寄養在買主家,孩子與買主之間就處于一種極為尷尬的關系。他們長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撫養與被撫養的事實,但他們之間的關系并不被法律承認。那么,他們之間到底是什么樣的關系?這會導致法律關系上的混亂。另外,買主出于“續香火”的原因,購買男嬰的為多,其家庭不符合收養條件規定的“無子女”,故也不可能由購買轉為正式的收養關系。這種尷尬的狀況將給孩子的戶口、上學等造成極大障礙,不利于其正常成長。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是職能部門懶政表現——將無人認領的被拐嬰兒送回買主家,對警方來說是省了很多麻煩,卸下了自己的責任,對社會而言卻非幸事。

事實上,按公安部規定,“對于被解救的兒童,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應依法交由民政部門收容撫養。但在現實中,這一條款面臨諸多限制。因能力及條件限制,目前我國大多數相關民政機構,以收容殘障、流浪、棄兒為主,對于上述嬰兒則有心無力。唯一有可能為孩子找到合法歸宿的途徑是,國家增強投入,進一步加強民政機構建設,讓更多的民政福利機構具備接納無人認領的被拐嬰兒的能力。在此基礎上,也創造條件讓更多被拐嬰兒被具備條件的家庭收養,讓孩子回歸正常生活。

責任編輯: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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