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4月14日報道,針對我國目前還沒有公益訴訟體制的現實,環境保護部下屬的中國最大的非政府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的有關負責人透露,今明兩年,將推動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并將向有關政府和立法部門提交建立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議書。
毋庸置疑,環境公益訴訟面臨的最大難題是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現行《民事訴訟法》將民事訴訟原告限定為“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這限制了與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社會團體對公益環境利益提起訴訟的可能——眾多環境污染沒有直接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人身財產權益,因此不能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序,進入訴訟渠道。即使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存在訴訟難度大、成本高、收集證據難等諸多“攔路虎”。
當務之急,就是要修改完善《民事訴訟法》,明確原告資格,賦予特定的國家機關、民間社團組織乃至個人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
不過,檢察機關、環保行政部門、民間環保社團和個人,究竟誰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最佳原告,法律界一直存在分歧和爭議。
檢察機關不是環境公益訴訟的理想原告。廣州、昆明等省份曾由檢察機關作為原告,向責任主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自從檢察機關試水環境公益訴訟后,關于其主體資格的質疑就一直沒有停止過。盡管各地檢察機關已經“試水”環境公益訴訟,但是檢察院同時又是法定法律監督機關,如果由檢察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那么它同時具有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雙重身份,這是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況且,環保官司專業性很強,從技術性上講,檢察機關未必能勝任。
環保行政部門也不是環境公益訴訟的理想原告。誠然,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熟悉了解環境污染相關問題,在取證方面具有更加專業的知識、設備和手段,由環保部門打環境公益訴訟,在這方面可以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是,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畢竟是擁有行政執法權的環保執法機關,依照環境保護法,其負有預防和救濟“對環境本身的損害”的職責。倘若環保部門不積極主動履行職責而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實際上是間接轉嫁責任、規避直接行使行政職權,還有因行政不作為而加大司法成本、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而民間環保公益社團具有公益性、專業性和利益中立性,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具有檢察機關和環保管理部門所不具備的獨特優勢,同時又比公民個人更有力量。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新形勢下,應當大力鼓勵民間環保公益社團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擴大民間力量對環境司法的有序參與。
一言以蔽之,用公益訴訟激化環保的力量,擴大民間力量對環境司法的有序參與,是環境法治建設的必由之路。期望全社會尤其是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消除對環境公益訴訟的“傲慢與偏見”,讓環境公益訴訟大大方方、理直氣壯地走進“春天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