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審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雖然在目前的稅收總額中,個人所得稅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只有8%左右,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是直接和個人收入相聯系的,對于絕大多數的公眾而言,個人所得稅是一種最為明顯的稅收。
目前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討論,絕大多數的議題集中在個稅起征點上。兩會前溫家寶總理在新華網和網友討論時已經明確表示要調整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那么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到底定在何處合適?有媒體的調查統計表明,31.4%的職場人希望能夠在4000-5000元,同樣也有接近三成的職場人期望能夠在3000-4000元。此外,調查還發現了一個非常有中國特色的答案:有微博網友甚至將個人所得稅和當地房價相聯系,提出只有“月薪超過當地一平方米房價平均數的,才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言一出,立即引發熱議,在那個調查樣本中,有將近50%以上的人認為這個建議合理。
之所以有這么多人支持這個主張,估計大多數都是迫于房價的壓力。沒有足夠的收入買房子,因此只好將對房價的“恨”遷怒到國家每月從個人收入中所扣除的個人所得稅上。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是對于解決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而言,這種建議并不可行,甚至略顯荒謬。最為簡單的理由是,房產和個人所得稅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一個是資產,一個是個人要給政府繳納的稅,將兩者相聯系,唱的是哪一出?
討論個人所得稅,恐怕還要從稅收的本意談起。國家征稅的目的是什么?當然是為了提供公共服務。因此,討論個人所得稅是否合適,就不應該僅僅將著眼點立足于起征點的多寡。而應該轉變思路,問一問政府:納稅人繳納稅收之后,政府到底提供了多少公共服務?這個公共服務是否和稅收相當?
如果以此來衡量中國的個人所得稅體系,那么可能問題多多,在我看來,最為重要的問題有兩個。首先,如何讓所有的納稅者都能享受當地的公共服務?城市化讓更多的人從農村進入城市,從中小城市進入大城市。這些人雖然在居住的城市納稅,但是卻無法享受當地的公共服務——醫療、社保和教育。如何讓外地人享受和本地居民一樣的公共服務,恐怕是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務必要重視的一個議題。如果不行,是否可以給這部分居民退稅?
其次,必須將個人所得稅的變化和其他稅種進行通盤考慮。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總稅收的比例并不高,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的納稅少,因為所有的稅——那些針對企業所征收的營業稅和其他所有的稅收最終是要由消費者來承擔的。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本意是為了調節個人收入差距。但是在我國,由于種種原因,最富有的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絕大多數的個人所得稅都是由工薪階層所繳納。考慮到我們享受的公共服務是目前這個水平,而且企業的賦稅也已經不低,我大膽提出一個建議:能否取消個人所得稅?如果不能,那么將起征點調到50000元,如何?
(作者為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