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務員績效考評的一般做法是:
第一,由公務員的直接上司根據公務員的崗位要求,提出該崗位公務員績效考評的初步草案,并經與該公務員協商同意,正式確定該公務員的績效考評方案,雙方簽名生效。第二,考評方案生效半年后,由上司對該公務員進行初步考評,如有問題,即對該公務員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再過半年,由上司對該公務員的績效進行正式考評,考評結論可在優、良、合格、差、不合格五項中任選其中之一。第三,該公務員如對上司的考評結論認可,即可簽名并報更高一級上司審核批準生效;如對上司的考評結論不認可,可越級向更高一級上司申訴,要求復審,復審的結論為終審結論。第四,經過考評如發現該公務員的工作存在問題,或一些指標尚未達到標準,即由上司和該公務員進行協商,形成該公務員的整改方案,由該公務員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進。第五,公務員的績效考評結果與該公務員的待遇以及晉升掛鉤,對考評結果優秀者,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反之則予以警告,或通過其他方式予以懲戒處罰等。
美國公務員績效考評的主要特點是:
第一,強調個性化考評。第二,考評內容注重與工作分析相聯系。美國采用“綜合測評體系”,考評重點主要包括公務員工作業績和內部協調情況,服務對象反映情況,創新和學習情況,與其工作相關的相關財務情況等,這種考評反映了公務員工作的綜合性特點,有助于公務員分析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第三,注重運用培訓手段促進考評工作順利進行。第四,強調以評促改。第五,注重考評結果的運用。美國公務員的績效考評結果和獎懲嚴格掛鉤:績效考評優秀者,既有物質獎勵,包括獎勵假期、發獎金(一般從幾千美元到數萬美元不等);又有精神獎勵,包括提級晉升、以其姓名命名建筑物或自然景觀等。對績效考評不合格又長期不作改進者,先發出口頭警告,之后是書面警告,如仍不見效,是試用期的公務員就可以直接解雇,是正式公務員,雖不能直接解雇,但可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如行為失范、嚴重違紀等,予以懲戒乃至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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